杨某2008年6月1日进入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月工资为80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5月31日。双方同时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该协议设定了杨某离职后两年的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关系终止后,杨某一直在家休息,2012年6月,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两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日期: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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