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急!

  求助:
  请问,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要退伙,可以在退伙协议 中和接受转让股权的人约定无偿转让股权,但由新入伙人承担企业自成立以来的债权债务及任何潜在的风险,原合伙人退伙后对企业债务不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请问这样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需要公证吗?谢谢!
  答:
  您好!您们的约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具体为:
  1、约定由新入伙人承担企业自成立以来的债权债务及任何潜在的风险,在法律上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因为新入伙人与原合伙人共同承担债务后,增强了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担保,对债权人并无不利,因此法律不禁止此类约定。
  2、同样是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新旧合伙人不得协议规避,因此约定原合伙人退伙后对企业债务不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无法律效力。
  3、是否需要公证由当事人自行商定,法律无硬性要求,有关协议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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