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经证据证实,事实与您所述一致。 1、您从2009年9月29日B公司成立之初就与B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B公司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要求单位支付失业保险没有法律依据。 3、关于要求补缴社保的纠纷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社保稽查投诉,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如果单位依据与员工的竞业限制约定要求员工不在同类企业从事同类工作应支付补偿金,如果单位仅根据保密约定要求员工对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在没有约定单位支付费用的前提下,要求单位支付保密费用没有依据。 5、可以请求支付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其中包括销售提成,但应对工资标准提供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