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期间单位违法解除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职工的损害赔偿

本人北京人,去年在职时间发生工伤,单位给我缴纳五薪一金,但是工伤并未帮助像有关部门申报,单位不管申报延迟报销医疗费至今, 受伤后当劳动合同到期前后单位不和本人及时签订合同。受伤前本人属于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求单位与我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适中不配合。公司并且于2014年12月2日解除和我的劳动合同后,我已经不能自行进入公司提供劳动。并且我给我开具离职证明不办理社保转移至今导致我无法从业。2014年12月11日由本人向海淀区工伤科申请认定工伤本人拿到工伤证。2014年8月海淀法院生效判决违法解除成立支持到我认可的接触时间,开具离职证明。但是社保至今不能减员,后个人同时发现行政部门的种种政策导致单位钻空子,现在我事业一年 无任何经济收入至今,我要求赔偿,想仔细请求您这里的律师帮助我需要咨询

答: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另外,根据《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公安机关在特定历史时期接收部分社会人员的档案引发的纠纷除外。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因此如果您觉得自身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可以积极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