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28周公司提出让我离职的赔偿条件

各位律师好:

我在一家外企在职,目前孕28周,公司已效益不好为由,提出把我们部门解散,让我开离职的条件,我知道按照劳动法,公司是没有权利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开除我,如果我向公司提可离职的条件,应该包含哪些基本该给予我的,烦请给予指点,谢谢!

答: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此,根据您的叙述,即使公司以已效益不好为由,提出把您所在的部门解散,也是无权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您不要接受用人单位所提出的离职条件,如协商一致辞职,您能得到的仅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现在对您比较有利的处理方式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只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才能保证劳动关系的存续,您才可以得到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