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公司章程释解

  公司法专辑(二)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法规,而且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发挥着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有鉴于公司章程的特殊地位与重大作用,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必须得以强化,如此,既符合公司活动本身需要,也符合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具体实务操作中,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避免产生歧义性理解,登记审核时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从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的正常运行。

  --编者

  法律解读--公司章程释解

  一个公司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人的要件--股东或发起人人数;物的要件--最低出资额;行为要件--公司章程。前二个要件,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也就是说,第三个要件包括了前二个要件。由此看来,公司成立的三个要件,最终可归纳为一个要件,即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成立的行为要件,不仅在我国《公司法》中有规定,如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也为世界各国公司法普通采用。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时必须制定公司章程。《日本商法》第62条、第165条分别规定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必须制定章程。《美国标准公司法》尽管没有像中国、日本公司法那样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的条文,但全文152个条文中,用了11条近70个条款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修改、备案等,全文有近80处涉及公司章程,如不得违背公司章程所载之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除了公司章程的内容可以证明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外,从公司章程与公司章程细则、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之间的关系上也得到了证明。
  不论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规章制度,还是英美法系规定的章程细则,其制定均是依据公司章程,或者不与公司章程相抵触,否则,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可以形象地说,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而细则或者规章制度,则是公司的基本法。
  公司章程的作用
  公司章程具有以下作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
  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公司章程中的绝对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组织与经营的最根本事项,如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等。我国公司法采列举式规定。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制作了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前述事项属必须记载项。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链接: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01条,第129条也分别对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欧共体《第二号公司法指令》第2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至少应载明的事项也作出列举式的规定,第3条则对其他应当载入公司章程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欧共体《第二号公司法指令》作为国际商事条约,其来源于欧盟各国公司法的立法和实践,是对各国公司法的立法与实践的总结,又高于各国公司法的立法,因为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消除各国公司法制度的千差万别,严重阻碍欧盟统一市场的形成。由此可以得出,欧盟各国的公司法中对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共同的。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