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山之石--国外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的调解和产业行动

  国外处理劳动争议一般分为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个层次。同时对产业行动的处理也有一系列的规定。
  调解
  调解程序对于解决集体劳动争议具有重要作用。所谓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由有关机构或中立人士出面对争议双方进行沟通、说服和劝导,以达成解决争议的办法或协议。劳动争议的调解包括提出争议问题、建立调解委员会和借助中立人士调解等过程。通过调解委员会解决争议问题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阶段,任何一方都不得逃避。
  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主要分为企业内外两种形式。企业内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由雇主和工人代表(一般是工会)组成,也请企业外的中立人士参加。劳资双方代表在调解机构内享有同等的席位和权限。一般要请公证人士担任调解委员会的主席。调解委员会建立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审议劳动争议问题并提出调解建议;企业外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主要分为三类:政府劳动部门设立的调解机构,政府设立的不隶属于劳动部门的专门调解机构,独立于政府的民间调解机构。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可以推荐或聘请中立人士参与调解争议。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了解双方的分歧,通过调解促进双方达成协议。中立人士不能对争议问题作出调解决定。
  产业行动
  产业行动主要是指工人罢工和雇主关厂,是劳资利益冲突激化时由工人或雇主组织以施加压力为目的的集体行动。其中工人罢工是产业行动的主要形式。
  罢工是工人为争取和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迫使雇主作出妥协和让步的重要手段,属于工人传统权利的组成部分。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依法规定工人及其工会享有罢工权,并予以法律保护。但罢工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广大工人并不愿意轻易采用罢工手段。
  各国法律对罢工有一定的限制。如规定在用尽调解和仲裁措施而不能解决争议后才可组织罢工。罢工必须依法进行,不得组织政治性罢工,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不得罢工。罢工不得破坏法律和社会秩序及公共财物。工会组织罢工必须经职工或其代表多数表决通过,并提前通告企业主。有的还禁止军人、政府公务员和重要部门的职工罢工。对企业主关厂也有限制,有些国家规定雇主不得随意关厂。
  ―摘自姜列青:《国外劳动争议的调解与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