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医疗事故问题浅析

  案例一 孕妇诉医院医疗赔偿案
  案情简介:
  原告系孕妇,于2003年9月8日因需要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到被告某医院处检查,同年9月26日到被告处初诊,被告接诊开出安宫黄体酮但没有作妊娠试验以排除妊娠。原告到GZ市保健院就诊被告知安宫黄体酮对胎儿有致畸的可能,原告无奈作了人工流产手术,终止妊娠。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请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医学会于2005年1月10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确认原告该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不服,再次请求鉴定。法院遂委托省医学会进行鉴定,该医学会最后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确认原告该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术后营养费,陪护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000元,被告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结案。
  医疗事故的特点与难点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要件:
  (1)必须有人身损害结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四级,分别为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或导致器官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或导致器官一般功能障碍。四级: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
  (2)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3)必须有因果关系。
  (4)必须在主观上有诊疗护理过失。判定医疗事故应坚持过失责任原则,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或因玩忽职守、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
  (二)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规则。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患方要及时要求复印甚至封存病历资料,封存引起争议的药品等实物,以防个别医疗机构篡改病历、推卸责任;医疗机构更要依法联系患方共同封存物品、及时委托检验、告知患方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尸检等,以利于争议的解决,避免不必要的争执。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医疗事故鉴定
  2002年9月1曰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由医学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初次鉴定由市级医学会组织医学会组建专家库,主持医患双方抽取专家进行鉴定。启动鉴定的方式有三种: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法院委托。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做出后,任何一方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法院可以作为判决依据的,不是双方当事人就医学技术所提出的辩论理由,而是就该案件所做出的合理合法的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案例二 崔某诉DD市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崔某 性别:女 被告:DD市某医院以案释法一医疗事故问题浅析
  案情简介:
  31岁的崔某在怀孕38周后感到腹部阵阵剧痛,来到了DD市某医院就诊生产。产科医生检查后经崔某同意,决定实施剖腹产手术。我上手术台时,医院已停电了,麻醉师打开窗帘,借助自然光线给我做了麻醉。两个小时后医院来电了,医生才用上B超给我做术前胎心检查。这个时候,胎心已由入院时的140次/分减弱为34次/分,医生们立刻为我补了些麻药之后开始手术。由于孩子在肚子里麻醉时间过长已经死了。第十二天,医生在检查刀口的时候告诉我,我再也不能有例假了,也不能生孩子了。
  崔某认为自己的孩子死亡和子宫被切除,是由于医院停电之后没有及时转院、延迟了救治时间而造成的。便以人体受到损害需要赔偿为由,把医院告上了法庭。在此之前,医患双方巳经当面把病历等相关资料进行了袋装封存。
  法院受理此案后,医院答辩称对于家属及本人已尽通知义务,崔某产后大流血,为保住患者生命,不得以切除了子宫。并称孩子是在患者肚子里已经死亡,医院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委托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
  此时,封存的病历袋被打开过,其中的病历有被后来改过的痕迹。由于医患双方对病历有异议,市医学会拒绝了对此作医疗事故鉴定。最后,通过法庭的努力调解结束了本案,但从中应该看到,最终医院承担了赔偿责任,也就说明医院是有过错的,至少,医院涂改病历就是一个过错。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院方做法:
  (1)应逐级报告(个体开业户直接报告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1.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2.封存保留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以备检验;3.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病员及其家属可提出查处要求;4患者死亡,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曰。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二)患者做法:发生医疗事故患者要及时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査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当事人还要及时提出医疗事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