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民事合同问题及风险防范

文/江永兴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律师助理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签订合同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法律行为。但实践中,不少企业因缺乏关于合同的风险防范意识,往往等出现纠纷时再倒查合同风险,才发现签订的合同存在种种风险问题,导致企业权益受损。本文带领大家一起了解常见的民事合同问题及风险防范。


一、合同主体条款

(一)常见风险

(1)企业盖章的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不一致。如合同最后落款打印的是甲公司,但盖的是乙公司;或者合同标题是甲公司,但最后落款、盖章的是该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

(2)企业营业执照实际上已被工商部门吊销。

(3)代理人为无权代理。如企业的销售人员离开企业后因为手里还有原来企业的授权委托书等能够让人觉得他还是企业员工的材料,然后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利用这些材料以企业的名义和他人签订合同。

(4)签约主体超越代理权限。

(5)对交易主体实际履行能力审查不严。企业存续并不代表具有企业实际履行能力。公司资产出资情况、股东情况、财产情况、资质条件、以往业绩等都对合同能否实际履行产生重要影响。

(二)风险防范

(1)注意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保证合同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还应注意公司的印章上的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是否一致,必要时可到工商部门查询。

(2)如果是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的,应确认签字人的身份;如果是企业的其他人员,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信手段或者实地调查来证明代理人的真实性。

(3)自然人签字的,应核实其身份。

(4)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启信宝、天眼查、企查查等商业平台查询签约主体,坚持“六不原则”。不与未注册的企业签订合同,不与没有资质的企业签订合同,不与实力差的企业签订重大合同,不与信誉差的企业签订合同,不与频繁变更的企业签订合同,不与企业签订超越主营业务范围的重大合同。


二、合同履行条款

(一)常见风险

(1)合同标的约定不明。 未写明标的物正式名称或者简写标的物名称以及未写明商品商标。

(2)质量验收、认定事项约定不明。

(3)免责条款的陷阱一般分为两类:第一,造成人身伤害不负责任的免责条款,如“工伤概不负责”等。第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如“商品售出概不负责”等。

(4)违约责任不明确。 实践中常见有如下两种情形: 第一,部分义务缺乏对应的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缺乏具体的计算方法。

(5)争议解决条款风险。一是约定法院管辖条款常见的错误有 :1、表述不清容易产生歧义,如“如果发生争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2、约定的管辖法院没有管辖权;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瞎;4、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二是约定仲裁条款常见的错误有 :1、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如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2、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3、在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如有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风险防范

(1)建议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要写明标的物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

(2)合同中最好对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的约定,尤其是买方对货物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建议约定清楚。明确货物质量检验期、检验方式、检验地点、检验机构以及检验费用的承担情况。

(3)发现对方提出的免责条款会严重损害自己合法权益或使对方推脱责任时,应在合同订立前当场指出该免责条款的不合法之处,要求对方作出相应调整。若对方不予以改正,则可拒绝订立。如果签订了不公平的免责条款,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宣布无效。

(4)建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违约条款予以明确化。明确约定好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的数额或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双方在产生分歧时在违约金上纠缠不清。

(5)建议在签合同约定此款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以下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 : 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同时,当事人约定管辖时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其二,确保仲裁约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先不要在条款中既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约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仲裁条款将被视为无效。需要有仲裁事项即明确约定对什么内容申请仲裁,一般要明确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什么纠纷申请仲裁。其三,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双方必须选定某个仲裁委员会,就是说所选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名称,并在仲裁条款中写明所选定的是哪一个仲裁委员会。


三、合同生效条款

(一)常见风险

合同当事人为求业务粗心大意,忽视合同生效条款的约定,常被提供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如不区别双方签字生效,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签字加盖章生效、甲方支付预付款后生效等条件,就会掉入别人精心设置的陷阱。

(二)风险防范

合同生效后,就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中应约定合同的生效条款。合同一般可约定双方签字 ( 盖章 ) 时生效,但也可约定附条件或附时间生效。具体以何种形式约定,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