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娜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律师
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员工可能因各种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待遇,那么,企业能否以员工未提出年休假申请而视为员工自动放弃年休假呢?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根据《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可见,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员工的法定权利,企业不应剥夺或变相剥夺员工该项权利。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为员工统筹安排年休假,除非员工因自身原因明确不休年休假的,否则不能视为员工自动放弃年休假待遇。企业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企业应向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不少企业出于为减少经营成本等各种原因,不惜“铤而走险”,既不为员工统筹安排年休假,也不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此种做法容易引发劳动纠纷,存在企业付出更大代价的风险。
下面我们通过相关司法审判案例来进一步学习。
案例:(2022)沪02民终766号
基本事实:李晶晶与寰联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6月23日的劳动合同,李晶晶实际工作至2021年3月31日。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2021年4月14日,李晶晶向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寰联公司支付2019年6月24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该委作出裁决,裁令寰联公司支付李晶晶2020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待遇2116.90元。李晶晶不服裁决先后提起一审、二审。
寰联公司主张李晶晶未提出休假申请,视为放弃年休假。二审法院认为,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即应享受年休假,寰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晶晶同意不休2020年度年休假或是寰联公司安排李晶晶休2020年度年休假而李晶晶予以拒绝的依据,故寰联公司仍应向李晶晶支付该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116.90元。
因此,建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为员工统筹安排年休假,如员工因自身原因明确不休年休假的,应取得并留存员工明确放弃年休假的书面材料及证据,否则,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企业可能因举证不能而产生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