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楠楠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分所律师
小王和小李在2019年1月结婚,两人在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价值300多万,小王父母拿出80多万元来资助小两口,当时并未表明该款项是借款还是无偿赠与。
在2021年,因小王父亲感染新冠且诱发慢性病需住院治疗,小王和小李虽几次探望并照顾,但两人态度冷淡且极不情愿,让小王父母特别寒心,并产生隔阂。小王父母认为还是自己手里有钱比较踏实,指望小王和小李将来养老无望。
于是,在小王父亲康复后,二老便要求小王和小李偿还其资助给双方的购房款,而小王和小李以该款是二老赠与给他们的拒不归还。双方各执其词,最终对薄公堂。小王与小李是否应归还该款项呢?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方面要件:
一是,赠与人处分的必须是自己有处分权利的财产;二是,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受赠人要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确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通过其行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而本案中,小王父母虽资助80多万款项,但并未就该款项性质作明确意思表示,也未由双方作出明确的约定,无证据证明款项为赠与。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之规定,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应谨慎认定,对赠与合同的认定应高于一般事实的“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标准”,需排除合理怀疑,小王父母对赠与的意思明确表示否认且小王和小李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赠与事实存在。故案件所涉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给予资助并非父母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除明确表示赠与以外,父母对子女提供出资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给予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故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不应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
综上,小王父母提供80多万款项行为不能认定为赠与行为,属于临时的资金出借行为且小王和小李都是成年人,父母无继续供养、资助的责任与义务,故小王和小李应当共同偿还二老资助的借款。
律师说法:
1. 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然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仍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2. 留有证据是在发生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在任何纠纷中,往往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如果没有证据支撑,很难获得胜诉。所以,在发生争议时,留存相关证据非常重要。
3. 在每个人的一生中,父母的关心和爱护是最真挚最无私的,父母的养育之恩更是子女们永远也偿还不完的。孝敬父母,尊敬长辈,这是做人的本分,特别是对年迈的父母,更要精心照顾,耐心安慰。
如果子女在成年之后,还只是向年迈的父母索取,不懂感恩,那对这个社会将只会是一场灾难,因此,绝不能让“啃老”之风盛行,应给年轻人树立和倡导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弘扬美德,维护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