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义务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应如何界定?

文/李恒君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律师

【引言】

我国法律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而言,该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应如何界定?他们应采取哪些措施以尽到安保义务?


【最高院第140号指导案例】

吴某系红山村村民,2017年5月19日其于红山村景区内,爬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经抢救无效身亡。

红山村景区是国家3A级旅游景区,红山村村民委员会系案涉景区的管理人及杨梅树的所有人。

2014年1月红山村曾召开会议表决通过《红山村村规民约》,该村规民约第二条规定:每位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每个村民要督促自己的子女自觉维护村内的各项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如有村民故意破坏或损坏公共设施,要负责赔偿一切费用。

事故发生后,吴某的配偶及子女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请求判令其承担7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631346.31元。

本案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判决驳回吴某配偶及子女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

对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广州中院认为:

1、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景区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由于红山村景区未向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若要求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2、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


结合该指导案例及相关裁判案例,判断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1、场所管理人对该活动是否 具有管理义务和控制能力:

健身服务场所应保证体育活动的设施完备,对危险体育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给予专业指导;商场经营者对于商场区域内的安保和地面清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景区作为景区的管理人,应在景区内的游玩项目点设置安全警示栏、特别提示、游玩须知、正确的线路图示等,且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指导、提示。

以最高院第140号指导案例为例,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红山村景区,并未提供果实采摘等相关活动,对不属于其经营范围的其他活动不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场所或活动的危险程度:

对于危险程度不同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应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程度不同。商场管理者对人员聚集区域的保安、保洁工作应给予更大的关注与维护;停车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应为事故多发地进行醒目提示。

对于一些高度危险区域、专业作业区域,安保义务人可设置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避免相关场所被认定为公共场所。

3、场所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等角度:

场所管理人对其管理的公共场所应承担安保责任,例如,餐馆、商场顾客间的争吵、矛盾,经营者作为管理人应及时制止、避免事态升级,发生严重冲突时应及时报警;对于管理场所内可能出现的意外事 故、人员伤情,管理人,在事故发生时协助送医治疗,避免因事件处理不及时等原因而存在明显过错,导致承担损害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确定安全保障义务范围,考虑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保护的同时,也应当注意避免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课以过重的责任;安保义务人应从以上方面完善对安保义务的履行措施,避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尽可能降低发生相关事故时需承担的侵权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