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邱天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了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如申请执行人超过上述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后,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同时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交有效证明时效中止、中断情形证据的,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届时,申请执行人将无法通过请求法院执行的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那么对于实践当中常见的两种情况: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后续又掌握了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是否同样受到申请执行时效规定限制呢?本文将对前述问题进行梳理。
案例一:(2020)京02执异434号陕西南华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陕西南华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与内蒙古虹云路桥工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云公司”)、华夏中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汉润化工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各方达成调解结案。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南华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 院2015年5月12日作出执行裁定,内容包括将虹云公司名下某路段公路通行费收费权变更登记至南华公司名下,后于2015年12月2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南华公司于2019年6月以发现新的执行线索为由申请恢复执行。
对于南华公司的恢复执行申请,虹云公司提起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对恢复执行不予执行并终止对虹云公司的一切执行行为。虹云公司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公路收费权和收费设施,不存在不能执行的情况,南华公司恢复执行申请应当在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作出后两年内提出,其恢复执行申请已过执行时效,不应予以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虹云公司主张南华公司再次恢复执行应当在两年以内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二:梅某公司诉春某公司、协某公司、春某企业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梅某公司因春某公司、协某公司、春某企业集团公司欠付买卖合同项下应付货款,将各被告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本案各被告需在2003年9月30日前付清欠付货款。2004年3月30日,因本案被告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欠付货款的还款期限延长至2005年3月15日,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019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各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向法院主张其已经清偿所有货款,并就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执行该案。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将债务履行期限延长至2005年3月15日,而申请执行人在前述履行期限届满十余年才申请恢复执行,且现无证据证明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对此,被执行人提出的关于执行时效的异议成立,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律师分析及建议: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案件执行阶段法院确认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不代表执行程序的终结或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而是执行暂告一段落,案件实际上仍处于执行过程中,在此基础上,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 时效限制。
但需注意的是,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会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在确认其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才会恢复执行。因此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应一并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建议向案件承办法官详细说明该线索下被执行人目前的财 产情况,提高恢复执行申请的成功率。
与上述情况相反的是,如执行阶段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此种情况下是受二年的执行时效限制的。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属于时效中断事由,一般以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因此律师建议,如作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履行债务的期限,并约定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届时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金额履行支付义务。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关注被执行人的履约情况,通过书面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留存催款的送达材料、催款邮件、电话录音等能够证明已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如后续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可一并向法院进行提交,以证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存在 中断情形,本次申请恢复执行未超过时效期间。
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 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