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教育培训机构 最高院预付费司法解释已施行!

文/刘佳音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于今年5月1日施行。《解释》针对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退卡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应规定。预付费模式是教育培训机构的重要商业模式,本文对《解释》给教育培训机构合法合规运营所带来的影响进行简要解读。

制式合同中无效条款的审查《解释》第九条列举了制式合同当中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情形:

1 排除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

2 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卡,例如转让预付卡需商家同意或者支付一笔手续费;

3 约定记名卡丢卡后不予补办;

4 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主要合同内容;

5 免除经 营者的瑕疵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

6 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合理地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例如约定消费者需远赴经营者总部所在地法院解决争议;

7 其他被认定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

教育培训机构使用的制式合同当中存在上述条款的,会被法院认定无效。建议教育培训机构全面审查、修订目前使用的合同文本,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无效条款内容。同时在合同文本当中,对影响学员权利、免除自身义务的条款通过能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尽到“提示义务”,在与学员协商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学员的要求,应对条款内容及其后果作出清晰易懂的解释说明,以尽到“说明义务”。


核实消费者是否符合“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条件。《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七天无理由退款”规则,消费者首次购买商品或服务有权七天内无理由退款。教育培训机构需注意核实学员是否属于首次参加相同培训的情形,可在合同中设置是否已在本机构参加过培训或者购买过体验课,是否已在同类其他机构参加过同样培训的选项,由学员进行填写;同时注意保存本机构实际已提供过培训或者体验课的学员名单和消课记录,以证明学员并非首次参加相同培训,尽量避免触发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情形。


品牌方存在规定情形的,需向消费者承担责任。《解释》第五条规定在商业特许经营场景下,特许人或被特许人虽未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但如果存在事前同意、事后追认、合同有明确约定、已对消费者产生合理信赖等情形的,也应向消费者承担责任。通常是与消费者直接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主体承担责任。而根据上述规定,未与消费者直接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特许人或被特许人在出现上述特定情形下,也应向消费者承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目前各地司法判例中还存在分歧。教育培训机构如果采取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同时存在品牌方直营机构和加盟机构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品牌方通过事先承诺、或者事后追认等方式履行了加盟机构订立的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学员即有权要求品牌方承担责任。比如,学员在加盟机构买课后,长期在品牌方的某个直营机构处上课,学员形成了品牌方直营机构也受到合同约束的合理信赖,此时学员既有权向签订合同的加盟机构主张权利,也有权要求品牌方直营机构承担责任。教育培训行业的品牌方还应注意加强对加盟机构的资质审查和资金监管,同时应深入了解加盟机构日常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侵害学员权益的情况,避免因未履行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的监督管理义务,自身存在过错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租赁商场场地的,将面临场地方更频繁地审查。《解释》第六条规定,租赁商场场地开展经营的场景下,如果出租方对租赁其场地的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资质未履行形式审查义务的,应承担过错责任。教育培训机构租赁商场场地开展业务的,可能会受到场地出租方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方更加频繁地资质审查,并要求教育培训机构不得随意变更经营主体,或者更换经营主体后应按约定向出租方或物业管理方报备。

注意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立资金监管账户。


1. 对于面向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机构《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规定对校外培训预收费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实施监管。《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进一步规定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收费实行指定银行、专用账户、专款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教监管厅函〔2023〕2号)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但目前仍有教育培训机构逃避监管要求,没有将预先收取的培训费缴入监管账户。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2. 对于面向成年人开展“考公”、“考编”等考试助学、职业资格培训、技能培训的机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14号)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机制,进一步降低预收资金风险”。此后,各地监管部门也陆续出台相应的监管规定,例如:《上海市成人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成人培训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合作,开立预收费专用账户,执行预收费银行定期划扣机制,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当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资金托管专户,做到“应托管、尽托管”和“消拨同步”,确保学员的资金安全。北京市海淀区出台的《海淀区成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设立退费备付金制度。机构在监管银行开设退费备付金账户,以上一年度接诉即办诉求退费总额作为退费备付金存管额。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培训机构,首次在退费备付金账户存放10万元。”所以,此类培训机构应注意持续关注所在地监管部门对培训机构预收资金的监管要求,避免违规风险。综上,对于已经开展预付费模式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及时根据《解释》对经营模式进行合规审查及风险排查,及时调整与《解释》不符的经营行为,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持续合法诚信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也必将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获得消费者和投资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