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出版代理纠纷看作者权益保护——某作家诉文化传媒公司合同违约案解析

文/冯张翼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律师

一、案件简介

2022年,本案原告某作家委托本案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其作品出版事宜,代理内容包括版权洽谈、排版美编等若干项服务。

原告在签订协议后依约支付首笔代理服务费,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部分内容不适宜出版为由,对文稿内容进行大幅删改,在原告提出异议后,被告各部门推诿怠于处理。几经协商,被告既未依约交付样书,又拒绝全额退款,原告诉至法院。


二、律师代理策略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拒绝按照原告要求出版作品是否属于违约。因被告没有书面承诺过按照原稿出版作品,且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未明确将该种情形约定为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亦未出现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很可能无法得到全额支持。律师在释明法律风险后,建议原告考虑和解。


三、律师文书


1、被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根据《服务协议》第六条第2款约定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协议》。

对于国际出版而言,无法引进则意味着出版行为无意义。被告作为专业的出版代理公司,应知晓作品国际出版流程以及作品题材、内容对能否正式出版、成功引进的影响。经过其责编室、编辑部门审核确认,被告作出按照原告提供的书稿及排版如期进行出版的承诺,证明其自愿对相关风险承担责任。

原告以被告的前述承诺为前提签署协议,被告 即有义务将此作为主要合同义务完成此项委托。鉴于被告无法依约协调出版社来达成原告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且直至今日,被告仍拒绝有效沟通,亦未依约交付样书,应属严重违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代理服务费。


2、被告应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全额退还原告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1)被告交付的审校稿大段删除原告的作品内容,且存在大量低级错误;同时,被告指出作品内容涉及敏感因素无法出版,却在原告阐明创作意图后仍一直无法说明法律或制度依据。

(2)被告无法提供其与出版社的合作协议,其提交所谓的《证明》,原告从未收到过;《证明》中无出具时间、无计划出版时间,无法判断该文件是否为被告为诉讼后补,更无法证明出版社已承诺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图书出版。

(3)假定被告已取得出版社的同意,且认为作品内容可以出版,批注内容仅为建议,但是其却迟迟不依约出版并交付样书,这明显与积极履行合同的常理不符。因此,被告已以其实际行动说明其认为原告作品存在选题问题,因而拒绝出版,在原告诉至法院后才反口“可以出版”,以逃避违约责任。


3、被告主张的成本支出畸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约定,除作品审校服务外,代理费对应的服务内容还包括与出版社进行洽谈等其他若干项内容。截止诉讼时,被告仅向原告提供了部分审校服务,竟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原告要求。其他几项被告均无证据证明其已完成相关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主张扣除支出应以合法合理、已实际发生、为完成原告委托事务为前提;同时,原告不应对其已提出退稿退费申请后,被告自行进行的事务承担费用。被告提出需要扣除高达95000元的成本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案件结果

经法庭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退还70%代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