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媛媛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律师助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 修订)》的修订内容解读: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 修订)》,对现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1修正)》作出修改。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 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共6章144条,其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治安管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一些危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为公安机关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一)坚持党的领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现行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的基础上,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二)新增正当防卫条款
为明确法律边界,避免“和稀泥”式执法,与刑法衔接,构建完整的防卫制度体系,正确引导社会价值,鼓励见义勇为。
修订后《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 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三)完善涉未成年人相关规定
1. 增加执行拘留情形
实践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
修订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 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形成衔接
修订后《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 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3. 增加治理学生欺凌的有关规定
修订后《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 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4. 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
实践中,存在未成年人在酒吧、歌厅等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的情况,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5. 对涉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确规定从重处罚
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八十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第八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第一款活动的,从重处罚。”
6. 完善涉未成年人办案程序
(1)增加规定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2)增加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其监护人并听取意见
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还应当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充分听取其意见。”
(3)增加规定被决定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四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