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律师实务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文/高忆萱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律师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条例》已经 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对于律师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包含律师在非诉工作中的合同审核以及诉讼工作中法院裁判思路的变更等,本文对《条例》重点内容进行列举,并延伸出重点内容对律师工作的影响以及策略。


一、《条例》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以及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在与中小企业进行交易时,律师需要提起注意,确保相关内容应当符合《条例》的规定。


二、付款期限

《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 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 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例》第十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结合上述规定,律师在进行合同审核时,应当重点查看付款条款,确保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符合《条例》的规定,避免因违反规定导致条款无 效的情形。同时律师也应当在合同中加入相关批注,告知顾问单位《条例》对付款时间的规定,避免顾问单位后续自行修改造成损失,如涉及检验或验收的,应当提示顾问单位及时进行检验或验收,同步提示顾问单位注意当前合同约定的检验及验收期限是否可以接受,是否需要延长。

上述规定中还存在一个重点,即《条例》明确禁止以 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 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即“背靠背”条款)。在本《条例》生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指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条款,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因此可以看出当前司法侧重保护中小 企业的利益,如我方的顾问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在合同审核中律师发现 此表述时应当明确无效情形,提前为顾问单位预防风险;如我方的当事人是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律师也应当向当事人明确司法裁判的思路,告知诉讼风险。


三、逾期付款违约金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本条款需要引起律师的重视,如合同金额较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也将是巨大的利息数额,如合同未付金额为100万元,则每日利息为500元,远远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出现审核漏洞,则将会造成加大损失。针对上述问题,律师提供下列审核思路以供参考:

1、确定审核立场,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立场、中小企业立场

2、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立场审核思路:如合同中不存在逾期付款违约条款,则建议增加: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价款的, 则从付款时间届满次日起,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本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如合同中存在逾期付款违约条款,但约定利率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是高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建议调整为按照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3、中小企业立场:如合同中不存在逾期付款违约条款或者逾期付款违约 条款约定利率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可向顾问单位说明,并不另行添加条款,当发生逾期付款情形时,可以根据《条例》规定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如合同中存在逾期付款违约条款,约定利率等于、高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小于每日利率万分之五,则可以向顾问单位说明情况,并由顾问单位酌定利率大小。

除上述重点内容之外,《条例》还规定机关、事业单位 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如果存在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中小企业可以进行投诉,处理投诉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被认定为失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等等。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修订与实施,是我国深化市场经济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举措。《条例》保障了中小企业现金流稳定,为创新驱动与产业升级提供了基础支撑,同时也强化了法律对市场行为的引导与规范,推动了合同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彰显了国家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决心。作为律师,我们要重点关注法律法规的变迁,每一条法律规定的修订都可能对我们的工作产生影响,我们应当保持严肃、谨慎、认真的态度对待每一条法律规定、每一条合同条款、每一件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