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赵菊英看“失信”“限高”的那些事儿

文/邱天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律师

近期,带有关于“赵菊英家庭教育”“家访中国”等相关话题的视频在网络上走红,视频主角赵菊英自称教育专家,以家访形式专门教育成绩不理想的学生。部分望子成龙的家长们以为抓到了家庭教育的救命稻草,一时间对所谓的赵菊英老师进行疯狂追捧。起初网友们只是对赵菊英打压式教育进行质疑,随着其身份被扒出,众网友们发现这位自称教育专家的人竟然是一名“老赖”。

因此,笔者最近被朋友问的最多的,就是关于什么是“老赖”、这群人日常有哪些行为会被限制等话题。“老赖”并非一个专业的称呼或概念,讨论这个人群或者相关问题,应当从“失信”和“限高”出发。这篇文章将简单介绍“失信”“限高”涉及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失信”和“限高”,二者有什么区别?

“失信”全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日常俗称的“老赖”。是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下称“《失信规定》”)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法院会将这类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征信机构会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后续将在招投标或比选、行政审批、银行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阻碍,承担信用不佳造成的不利后果。

“限高”全称为“限制高消费”。是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 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下称“《限消规定》”)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主要作用是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由此可见,二者是独立的两项措施,很多执行案件中法院往往同步采取这两种措施,使得大部分人潜意识认为“失信”“限高”是一回事儿,其实不然。“失信”的适用要求相对“限高”要高。如果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其一定会被限制高消费;反之则不然。


二、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一定会被采取“失信”“限高”措施么?

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失信”“限高”的具体适用情形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根据《限消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只要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就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高”的适用门槛较低,主要的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恶意或不当处分财产、造成财产的减损,最终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利益。

相比之下,“失信”的适用要求较高一些,该项措施更多的是对故意不履行义务、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适用。根据《失信规定》第一条规定,未履行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有下列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 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因此,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执行阶段又配合法院进行执行程序,则通常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如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或有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形;以及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法院也不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三、“失信”与“限高”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失信”的对象是明确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而不能涵盖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

“限高”的适用对象范围较大。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等单位的,在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会被限制高消费。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债务产生之时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限制高消费。实践中建议申请执行人及时同执行法院进行沟通,并在申请文书中写明具体理由、提交证据,证明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四、“失信”与“限高”的期限是多久?

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是2年。如果被执行人存在用威胁、暴力方法妨碍、抗拒执行并被法院认定情形严重的,或被执行人具有多项失信记录的,可以延长1到3年。

《限消规定》中并未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期限问题,实践当中,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对其进行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就始终存在。


五、“失信”与“限高”会给被执行人造成什么后果?

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会受到信用制裁。法院会将失信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上述部门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主要会对其消费行为造成影响,被执行人将不得有《限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各项消费行为,包括对被执行人交通出行、购买房屋车辆、旅行、子女就读私立学校、购买保险理财等方面进行限制。


六、“失信”“限高”如何解除?

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后,如其能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履行完毕当事人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或其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如其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法院执行完毕的;已经履行完毕双方执行和解协议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控其财产情况两次以上但均未发现其有可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未再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导致中止执行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的,具有上述情形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法院删除失信信息之后的五年内,征信机构仍将保存个人不良信息的记录。

此外,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书面申请解除“失信”“限高”措施的,法院审查同意后也会予以解除。


说了这么多,还是希望各位珍惜自己的信用情况,诚实守信地开展民事活动,不要因为逃避执行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笔者始终认为,失信被执行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应负义务,而不是再次将自己包装成某一领域专业人士,立好人设继续招摇撞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