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京伟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律师助理
10 月 3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的又一次“大修”,备受公众关注。近些年,我国在政策和立法方面对妇女权益保护均采取了多项重要举措,习总书记也强调过:“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
随着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整合了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比较零散的各项法律法规,细化规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各项措施举措,从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妇联及工会等群团组织再到学校、用人单位,系统化的规定了各个层面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将保护妇女权益在立法上形成体系,从而极大增强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力度和执行力。
近几年随着社会各界对于妇女权益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值得我们关注的案例也有不少,印象比较深刻的有这样一个案例。
某市总工会接到女职工的电话咨询,了解到某企业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附加条款规定女职工三年内禁止怀孕,该职工在意外怀孕后被企业解雇。总工会认为该企业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等多部法律法规关于不得限制生育、不得在女职工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通过电话以及企业工会,多次与企业负责人联系,通过充分 的利害分析以及劝说,企业负责人态度转变,同意撤销对解雇女职工的处理,并接受建议,安排专人对企业规章制度、奖惩规定以及劳动合同进行修订,且主动邀请市总工会派专业人员帮助审查。
这个案例之所以给我比较深的印象,是因为工会在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这说明,社会各界如果积极发挥保障妇女权益作用,均能够发挥各自优势,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个案例也反映出本次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 的必要性,赋予各群团组织一定的法律义务,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指引情况下,能够进一步促进群团组织参与到保护妇女权益工作中,参与到男女平等的伟大事业中来。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为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以及妇女全面发展方面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其中亮点也很多,包括进一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强化和明确妇女人身权和人格权益保护,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方面的统计、服务、保健以及生育保障制度,统筹规范就业中的性别平等,平等保障妇女财产权益等方面。
相对来讲,我觉得大家更关注的是最贴近日常生活的两个方面,其一是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其二是就业平等方面的规定,同样,我也比较关注这两个方面。
在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方面,此次修订将原来第6章的“人身权利”前移到第3章,并增加了“人格权益”这一表述,凸显了保障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性。本章强调了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生育方面应尊重妇女意愿,规定了政府、基层组织、住宿经营者、媒体在保护妇女人身和人格尊严方面的应尽职责及义务,在保障妇女身心健康方面也进行了规定,以及加强婚恋交友中的妇女权益保护,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但我认为最值得关注的是其中对性骚扰的处置和预防方面的明确规定,比如明确了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受害妇女处理结果;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年龄段进行自我防范教育,建立有效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畅通投诉渠道等规定,这些规定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有效衔接,涵盖了女性在各个年龄段的防止侵害制度,不但明确了性骚扰“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的表现形式,也为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将有效解决性骚扰定义标准不统一、事实认定难、单位及机关不作为、学校和职场性骚扰行为等情况,在受害女性受到性骚扰后向司法机关寻求救助时,尤其是公安机关依照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实施侵害者给与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甚至进行行政处罚时,在认定事实上将更加准确,从而进一步保障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在就业平等方面,女性在就业中的公平对待一直受到广泛关注,本次修订,列明了就业歧视的具体形式,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招录不得限制男性或男性优先、不得询问调查婚育情况、不得在入职体检中要求妊娠测试、不得限制结婚生育或将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以及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条件的行为。明确在相关合同中应当包含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且明确女职工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活动中,单位不得以其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特殊时期的原因加以限制。这些新规定的加入,更进一步保障了女性在就业方面的权力,若用人单位在本次修订后还有相关行为,作为女性劳动者,就可以依据这些新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这些规定也进一步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也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后第六个反家暴日。《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可见,家暴具体就是指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人身伤害或经常性精神侵害的行为。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相对于《反家庭暴力法》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规定上做出了突破性规定,将遭受到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被纠缠、骚扰,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女性列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范围,极大限度的规制了在家庭关系之外的类似家庭暴力行为。另外,本次修订还将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救助职责向基层沉淀,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明确增加进预防制止家暴及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的主体中。
随着《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样的法律法规不断的完善和改进,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事件也逐渐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这一现象仍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彻底改善的。人们常说,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关于人性的讨论我们暂且不提,但鉴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部分女性在声誉上的顾忌,相关部门在立法、执法、宣传方面仍需继续加强工作力度,带动群团组织进一步深化正确社会价值导向的传导,从而更好的保护妇女权益。
本次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只是保护妇女权益道路上的坚实一步,我们仍需坚持维护宪法权威,坚持党的领导,继续加强教育,加强宣传引导,完善法律体系,完善基层工作人员工作机制,监督用人单位、学校等关键部位维护妇女权益工作落实,压实主体责任,将法律规定和政策部署贯彻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