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邱天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律师
执行阶段除了常见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可直接执行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外, 有的被执行人还可能存在对外债权。案件经法院查控后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对前述可直接执行的财产处置后仍未执行完毕,此时如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线索,将对执行受偿具有较大意义。那么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有哪些问题需要着重注意,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讨论这个问题。
相关案例
(2022)最高法执复4号山东星展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星展公司”)与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通祥公司”)、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最高法民 终250号民事判决,该案生效后星展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因通祥公司与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公司”)曾签订《合作协议》,经星展公司申请,山东高院向太平洋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太平洋公司说明并提供其与被执行人通祥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关系、通祥公司协议项下应得工程款等内容及材料。
太平洋公司回复后山东高院作出(2020)鲁执恢6号执行裁定,文书内容载明太平洋公司自认对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下称“建管中心”)的到期债权中有114835369元应由通祥公司所得,并裁定冻结第三人太平洋公司持有的被执行人通祥公司的到期债权114835369元。同日山东高院向建管中心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星展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通祥公司到期债务114835369元,不得向太平洋公司和被执行人通祥公司清偿。后建管中心向山东高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20)鲁执恢6号执行裁定和执行通知。
山东高院受理后认为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但不得再执行该他人的到期债权,另案判决确认的是建管中心向太平洋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即太平洋公司对建管中心享有到期债权,而非本案被执行人通祥公司对建管中心享有到期债权。合同总价款的异议部分成立,因此山东高院撤销该院(2020)鲁执恢6号执行通知后星展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通祥公司为被执行人,太平洋公司系其债务人,如果要执行太平洋公司,属于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如果对淮南重工中心采取执行措施,则属于对到期债权的到期债权进行执行,山东高院执行裁定并无不当。因此驳回星展公司的复议请求。
律师分析:
实践当中,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能否执行,根据该债权是否到期而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 请执行人履行。”该款内容明确了可执行的对外债权需为已经到期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在《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的基础上对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人享有已经到期的债权时,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冻结该笔债权,并向案外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再向被执 行人擅自清偿该笔债务,而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如案外人收到法院文书后仍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责令其追回擅自支付的财产,如财产已经无法追回的,可以裁定案外人在擅自支付的金额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对于被执行人对外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有两点还需注意。第一是因为到期债权属于财产权,同样存在轮候查封、冻结的执行顺序问题。到期债权的冻结不像银行账户、股票股权等财产的冻结,有具体的相关单位予以协助执行并进行登记,其冻结、执行的顺位按照相关法院文书送达案外人的时间顺序来确定。第二是作为次债务人的案外人具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案外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此时法院不对异议进行审查,且不再对异议部分的债权进行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只能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将增加申请执行人的诉讼成本与时间成本。
如被执行人享有的对外债权尚未到期,则法院不能进行强制执行。未到期的债权不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的执行立案条件,该类债权不属于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内的未履行义务,因此法院不能立案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此时法院只能对该笔未到期债权进行冻结,不会作出履行债务的通知或进行执行。
律师建议:
案件的诉讼阶段,如争讼标的金额较大或被告存在财务状况较差等可能影响执行效果的情况,建议案件原告及时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此时如掌握被告存在对外到期债权的情况,可以一并作为财产线索提交并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执行阶段,如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原则上会优先执行相关财产,且因对被执行人对外到期债权的执行可能存在次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异议,导致法院无法继续进行执行的风险,律师建议在搜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阶段着重确认并搜集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股权股票等线索,以确保有效执行。
如被执行人除相关对外到期债权之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时建议申请执行人尽快同执行法官说明情况并提供债权证明文件,如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合同等,并后续按法官要求据实补充材料。如该案外人对法院的冻结措施提出异议的,此时法院将不会继续执行该笔债权,申请执行人应考虑是否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以继续主张己方权利。
附: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 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45. 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 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6.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47.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8.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49.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51.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
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但是执行到期债权涉及次债务人的权利保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条件与程序,兼顾相关各方主体的权利保护。
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理。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优先予以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