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乔晓雪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分所律师助理
新闻背景:
6月的一天中午,小艾(化名)前往吉林省长春市看望其高中好友,住进了万达广场的一家民宿。当天晚上10点半左右,小艾到公寓楼下的小吃街买东西吃,谁能料到,出门仅仅几分钟,噩梦便降临到这个无辜的女孩子身上。
小艾在摊位前等待时,头顶高楼上方突然从天而降三块砖头,一块落在了她的右后方,一块落在了左后方,而第三块却不幸砸到了小艾额头上,小艾便倒在了小吃摊前,附近的群众随即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
不幸的是,小艾在送往医院的路上,就没有了生命体征。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头夺走了。
律师分析:
随着城市化不断发展,城市人口越来越多、越来越密集,为了满足城市广大人口的居住需求,城市中高楼大厦也越盖越多。居住在高楼中的人们,必须注意,不可以从高处随便抛掷物品,也不可将花盆等物品放置在窗户外,空调挂机也应当定期检查是否牢固,如果因为抛掷物、放置物坠落造成他人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回到小艾事件,根据当地群众反映,此处的高空坠物事件不是第一次发生,在小艾之前,此地就发生过两起高空坠物事件,幸运的是没有砸到人。
小艾事件后,警方通过调查,锁定了一名男子为犯罪嫌疑人。
律师提醒:
居住在高层的朋友们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从高处抛掷物品,也不要因为各种因素将物品放置在窗户外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发生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受损害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同时,高层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高层建筑物时,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正如新闻背景所述事件中,高空坠物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物业仍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对此事件进行防范。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万达物业对高空坠物事件可能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一定要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措施。
2021年3月1日,高空坠物罪正式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新闻背景中本案,该男子就涉嫌触犯高空坠物罪,他将面临的不仅是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更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1.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