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冲动交了“定金”能否再要回?

文/刘威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分所律师

九月结婚“旺季”即将到来,婚姻热潮来袭,为了筹备婚礼、装修新房,新人们同时也迎来了一场购买热潮。但一方面要面对“选择综合症”的纠结,一方面又是一眼万年的喜欢,所以预付一部分款项成了交易习惯,那么在交付相应款项后想放弃交易,能否要回已经预付的款项呢?


律师分析:

先要看消费者预付款项的概念是“订金”还是“定金”。在现实交易中,双方通常会签订一份简单的合同,合同如果呈现“订金”字样,那么按交易习惯,其实际代表的是预付款,是可以进行退还的。但如果是“定金”,其意义截然不同。因为定金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明文概念,其法律意义为当事人约定,为了实现债权,由一方在履行合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因此,定金的目的是实现合同,性质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

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已经交付定金后“反悔”想放弃交易,是无法要回定金的。但是如果商家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情况误导消费者交付定金,消费者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商家应返还定金。

那么对于定金的数额,商家是否可以漫天要价呢?我国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该部分款项是应当退还的。如果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其中一者,定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律师提醒:

1.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是“定金”还是“订金”,前者在对方不存在违约、欺诈等前提下,是无法要求对方退还的;

2. 在选择前一定做好功课,避免冲动。如果违约不仅会存在定金“打水漂”的不利后果,还有可能存在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的风险。


法条链接: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 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