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信访工作与依法行政

  行政诉讼、信访工作与依法行政
  北京总所 严川律师
  编者按:依法行政是行政的三大原则之一,是行政最基本的原则,是依法治国在行政中的具体体现,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行政中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一直都是行政法的核心理念,更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所必须遵守的准则。依法行政的理念越来越深入到执法者的观念之中,为各行政机关所重视。本文着重从行政诉讼和信访这两方面来看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以及诉讼与信访对依法行政的影响和促进。
  一、行政诉讼与依法行政
  据统计,目前我国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法规、100%的规章都是靠行政机关来执行。因此,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当前行政执法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大量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可避免的带来了大量的行政争议,由此产生了日益增多的行政诉讼案件。2000年以来,全国每年平均10万件行政案件的数量就可以说明这一点。
  如此多的行政诉讼案件,一方面说明公民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也说明行政机关所面临的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任务也日益紧迫。
  目前,很多人认为行政诉讼就是政府做被告,就是政府没有理,很多执法者也认为涉及了行政诉讼就是办事不利,会受到处罚。其实这些观念都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有了行政案件,只能说明存在行政争议,究竟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还要由人民法院来认定。诉讼只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本身并不代表行政机关的行为就是违法的。相反,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可以通过证据,充分论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有更深的理解,也就能更好的接受这一行为。
  作为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该做好以下一些工作:
  首先,充分尊重原告方的诉权。
  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都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的要求。因此,当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尊重法律赋予原告的诉权,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及时应诉。
  实践中,个别行政机关认为其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没有必要与原告纠缠,甚至认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与一个公民或者法人对簿公堂,是很丢面子的事,以致对原告的起诉根本不予理睬,对法院的司法行为也置若罔闻。这种做法既没有体现执政为民的要求,也是对司法机关的不尊重,是对国家司法权的公然抵触。
  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首先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享有任何特权。同时,及时的应诉,就可以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使这个行政行为更具有确定力和合法性。
  其次,提供充分证明该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的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应该是在做出该行为当时所依据的证据,也就是已经被行政机关所认定、所固定的证据。这一点是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特殊要求,也是行政行为一个特点所在。
  行政行为做出的合法性,一是当时法律的规定,二是当时发生的事实。司法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是一种事后判断,而行政行为具有及时性和确定力,一经做出就不得擅自更改。所以在诉讼的过程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已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不失效。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比如法律的修改,可能当时是违法的行政行为,现在已经合法了。故此,行政机关要证明的,不是这个行政行为目前是合法的,而是当时是合法的。这就需要行政机关保存好行政行为据以做出的所有证据,向法庭提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行为做出后,行政机关不得再收集证明该行为合法的证据。也就是说如果当时收集的证据不充分,事后即使发现了更多的证据,也不得收集。这也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当时,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一点很重要,在诉讼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无效,这与其他诉讼是不同的。
  最后,充分行使上诉权,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对于法院确认行政行为合法的,当然不存在上诉和行政机关执行裁判的问题。对于确认违法的,行政机关可以上诉。终审裁判确定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执行判决和裁定。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诉讼和依法行政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第一,行政诉讼确保合法行政权威。
  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在举证和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充分论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旦得到法院的认定,将获得司法的确认,这时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就更高,强度也更强。
  正如刘善春教授所言,受到司法支持的行政机构,信心足、底气壮;受到司法确认、支持的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就会加大或增强。在受到司法支持之前的行政行为,法律效力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或法律根据;二是行政行为本身的效力先定和强制执行力。受到司法支持之后,将上述两个效力根据变为三个,加一个司法效力。另外,通过司法效力又增大了上述两个效力强度,给上述两个效力根据披上司法公正、合法的外衣。
  第二,行政诉讼与依法行政具有一致性。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为实现依法行政创造了前提条件,而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所在。依法治国中的治,主要是指执法,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做最终裁决的,就是行政诉讼的任务。因此,行政诉讼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纠正违法行为,也因此保证了国家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二、信访制度与依法行政
  如果说行政诉讼是从诉讼法的角度促进依法行政,那么信访工作就是从公民民主权利的角度,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从监督的角度促进依法行政。
  第一,信访工作的重要性。
  信访工作作为各级党政部门与群众联系,群众与党政机关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战略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管理机制发生了重大变革。这更易于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较小的事态扩大化,给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增加新的难度。做好信访工作对于化解矛盾,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行政机关威信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信访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接待信访也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职责。信访是司法途径之外的一种救济措施,公民通过信访这种途径向信访机关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问题,有关机关对申请予以答复,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解决,这是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取得很好的效果。
  第二,做好信访工作的意义。
  随着国家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革,社会纠纷随之增加,信访案件激增。如果信访问题处理不好,就会造成群众和行政机关关系的紧张,使社会矛盾转化成群众与国家机关之间的矛盾,进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大量的群访事件就可以说明这一点。如果信访工作做得好,群众的意见得到了重视,问题得到了解决,反过来就促进了行政机关执法的合理性,提高了政府的威信,增强了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也就是依法行政的最好体现。
  第三,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
  作为律师,参加到信访工作中,为行政机关解决信访问题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已经为相关的部门所接受,也是大势所趋。律师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对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社会制度以及各种社会关系都有深刻的认识。通过执业过程解决社会纠纷是律师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可以说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解争息讼方面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律师作为信访部门的帮手,可以为上访者解释有关的法律法规,让当事人了解法律的规定和相关的法律程序,对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对解决问题最好的途径也了然于心。律师参加到信访工作中,可以增强信访工作的法律性,让上访者更容易接受信访部门的处理意见,达到更好的效果,为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做出一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