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花销,分手后能要回吗?

  恋爱期间的花销,分手后能要回吗?
  杨晓林 张其元
  案情简介:陆勋文是上海某大学教授妻子去世后,多年来一直未婚,2000年通过征婚广告认识了肖荷,两人虽然年龄相差24岁,但还是碰撞出了爱的火花。不久他们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像年轻恋人一样约会、看电影、旅游,度过了很多浪漫甜蜜的时光。不知不觉中7年过去了,这期间,陆勋文曾经多次催促肖荷领结婚证,但肖荷总以各种理由推脱。陆教授称:因为觉得最终能够和肖荷结婚,当她是一家人,从2000年起,每个月我付给她一两千的生活费,还为她装修房子借给她2万元,肖荷父亲住院垫付了1万元,7年下来自己一共掏了21万多元。然而,让陆勋文没想到的是,7年的苦心经营,等来的却是肖荷的分手通知。陆勋文觉得肖荷一直在欺骗自己,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肖荷要求她返还不当得利,并提供了7年来的照片、短信记录、对话录音及肖荷的陈述和长达4页的原告详细支付记录。而肖荷则辩称:交往的7年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付出,不承认收到过原告给的钱,双方也不存在所谓结婚不成返还钱款的约定。考虑到陆付出较多,自愿补偿其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勋文、肖荷相识恋爱7年,在彼此交往过程中,双方投入一定程度的感情、付出不同程度的财力亦合乎常理和情理,不能简单以不当获利来衡量双方的得失。法院最终判决陆勋文败诉。至于肖荷表示自愿补偿原告5000元,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陆勋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二中院提交了上诉状,目前二审正在进行中。(来源:上海法治报)
  法律分析
  一、恋爱同居关系的法律性质男女之间恋爱进而同居,不管当事人自己还是在外人眼中,常常是把恋爱同居生活中的男女双方作为一家人看待的,恋爱同居关系与普通朋友关系在人们的社会心理上是截然不同的。比如,普通朋友借100元钱,即便不打借条,一般也都是作为借款关系对待的。而恋爱同居中的恋人之间,财产混同的现象是很常见的,在交往过程中,一方给予另一方汽车、珠宝首饰等大额财产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
  但是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恋爱同居关系的规定,法律没有为恋爱同居的男女双方设定权利义务,恋爱同居关系与朋友、同事等普通社会关系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同,恋爱同居双方的密切关系与法律上的无法界定就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当恋爱同居中的双方因财产或其他权益发生争议时,就只能根据民法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作出判断。
  二、如何看待恋爱同居中一方的大额财产支出
  法院在处理因恋爱同居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时,一般将其作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作为要求另一方返还自己在同居期间支出财物的原告,他可以选择的案由有三种:
  一是借贷关系纠纷。主张借贷关系纠纷,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双方曾约定原告给付的财物是借给被告的,也就是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然而,由于恋爱同居关系的亲密性,恋人之间很少会出具借条,即便约定为借贷关系,也只是口头约定,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取得借贷关系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本案中,陆教授的情况即是如此。陆教授说曾为肖荷装修房子借给她2万元,但由于肖荷不予认可,陆教授也没有其他证据,这笔钱就无法认定为借款而要求被告偿还。
  第二种是赠与关系纠纷。基于恋爱同居关系的亲密性及缔结婚姻的期望,赠与关系是最符合恋爱同居的客观事实的。在双方结婚不成而分手的情况下,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赠与的财产是否有法律根据呢?
  在赠与关系中,受赠方只享受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同性质的财产,认定其是否转移的标准是不同的。如果赠与的财产是动产,比如现金、家电、首饰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所以,动产在交付给对方后,赠与人是无权要求返还的。假如赠与的是房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转移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只有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才发生效力,在没有办理过户的情况下,赠与方是可以主张 撤销房产赠与的。
  本案中,陆教授表示: (给与肖荷的财产),在一起的时候,我其实一直没想过要她还的。因此,双方的法律关系认定为赠与更为恰当。然而,由于肖荷否认收到过陆教授的钱款,即便承认收到,由于现金属于动产,在交付时财产权已经转移,赠与法律关系已经履行,也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
  那么,陆教授能否以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呢?答案也是否定的。虽然《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然而,由于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这个约定是否存在法院难以判断。
  其次,将结婚作为一方的义务,属于对一方婚姻自主权的限制,将会因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而认定为无效。所以,陆教授也不能以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为由要求撤销赠与。
  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陆教授如果以撤销赠与为理由,要求肖荷返还财产也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三是不当得利纠纷。由于主张借贷和赠与存在举证上的诸多困难,当事人一般就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不当得利是民法中的一项古老制度。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项: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问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恋爱同居纠纷中,在一方认可收到另一方财物的情况下,是否有法律上的根据就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那么什么是法律上的根据呢?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接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不是指取得权利或者财产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对于以给付财物为表现形式的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给付目的(原因)。比如,银行工作人员多支付储户存款时,其主观上是出于疏忽而没有给付的目的,因此属于收钱的储户就是不当得利。
  在恋爱同居中,一方给予对方财物是为了和对方结婚,目的是很明确的,欠缺不当得利制度要求的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构成要件。本案中,陆教授给肖荷钱物的行为主观上是自愿的,对于其用途是明知的,并且有明确的目的,即希望能取得肖荷的欢心,最终双方共同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陆教授主张肖荷的行为是不构成不当得利的。
  律师提醒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恋爱同居中的财产纠纷中,由于双方存在 类似婚姻关系的特性,当事人大多没有从法律角度认识双方的身份关系。在发生纠纷后,作为原告一方举证往往非常困难,这种状况不是因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是因为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造成的,因此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从预防纠纷发生的角度讲,在恋爱同居中,财产较多的一方,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准备:
  l、在给付对方大额财物时保留证据,比如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给付对方现金,在给付家电、汽车、珠宝首饰时以自己名义购买并保留发票。这样可以避免产生纠纷后,对方否认曾收到财物的情况发生。
  2、明确说明双方的关系性质,在给与对方财物时附加一定的义务。比如约定在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时,受赠方返还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