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侵权责任法》免责事由的例外规定

  简析《侵权责任法》免责事由的例外规定
  陈星昊
  在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通常是由于侵权一方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所致,但在某些情况下,损害的结果并非完全由侵权一方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所致,若此时仍将全部的赔偿责任归于侵权一方,则有悖公平原则,因此侵权法理论设定了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的制度,也就是民事侵权中的免责事由。
  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分别体现在《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条款中。
  2009年1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免责事由的规定集中在第三章,其中第26条到第31条分别规定了过失相抵、被侵权人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免责事由。同时在该法的分则中对于免责事由原则规定了几种例外的情况,下面细述两例:
  一、过失相抵原则的例外《侵权行为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里的被侵权人的过错,应包括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也就是说依《侵权行为法》第26条,若被侵权人有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时,就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在侵权行为法里是总则的规定,也就是一般的规定,在分则中则有例外的规定:
  1.《侵权行为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责任。这里已明确规定动物饲养人只在被侵权人故意时可以不承担责任,在被侵权人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责任。在被侵权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是不能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责任的。这样的立法目的就在于动物饲养人有义务尽到看管被饲养动物的责任,从公平角度考虑,动物饲养人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侵权责任法》第26条和第78条是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的关系,第78条为第26条的例外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适用第78条。
  2.《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单独理解本条款去适用第26条的过失相抵原则,即若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则违背了立法本意。若结合该法第26条、第78条和第80条就会发现,第80条是第78条的特别条款,也就是说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本应禁止饲养,所以饲养者应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民法理论上称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构成侵权,饲养者就应当承担责任,而不论被侵权人是否有故意和过失。因此,该条款也是过失相抵原则免责事由的例外规定。
  3.《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处规定为动物园只要证明自身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不论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
  此处显然为过错推定责任,也是对过失相抵原则免责事由的例外。
  二、第三人过错的例外《侵权行为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说明,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直接起诉第三人,而形式上的侵权人则完全免责。这个条款也是一个一般的规定,比如该法第68条环境污染造成的责任就是个例外。
  1.《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通过此条文的表述可以看到,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仍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侵权人能举证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时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这在民法上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承担各自不同责任,任何一个人承担责任之后会导致另一个人责任的免除,但是被侵权人不能将两个人列为共同被告,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这是第28条第三人过错免责事由的一个例外。
  2.《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条款的规定原则上与第68条相同,即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不免除责任,管理人与第三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这也是第28条第三人过错免责事由的一个例外。
  3.《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一般在建设工程中涉及到的主体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等,本条只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有责任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赔偿后可以向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等追偿。这表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本身不能因其他方责任而免除责任,和其他方也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这也是第28条第三人过错免责事由的一个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