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立法规范分析
--对刑法第五十条之完善建议
王磊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中国刑罚制度的独创,它既不是区别于死刑的刑种,也不是一种简单的死刑执行方法,而是一项死刑的具体执行制度。其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限制死刑实际执行的范围和促进被执行人的改造。我国,目前废止死刑的观念远远没有被主流文化所接纳,中国完全废除死刑的道路还很长,因此应发挥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实际减少和控制死刑适用的功能。
然而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上的漏洞,其具体的适用却偏离了最初的设置目的。因此,有必要在肯定该制度的固有价值的基础之上,对现有制度的缺憾进行有目的的合理弥补与改造,使其在现阶段充分发挥死刑适用的限制作用。本文以死缓制度这一中国独有的刑罚制度为模本,对现有死缓制度的立法规范进行分析,提出完善主张使其效能发挥最大化,为未来废除死刑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平台。
一、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是现行刑法对死刑缓期执行变更刑种的规定。这一规定对死刑的实际执行起着重要的限制作用,但是中国现行刑法中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规定仍有诸多不足之处亟待完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l、这一规定仅强调没有故意犯罪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和没有故意犯罪也没有立功表现的减刑,但是介于这二者之间的一种情形却未作出规定,即没有故意并且有立功表现,是应该减为有期徒刑还是减为无期徒刑?若减为无期徒刑,则可能不利于犯罪人悔过自新,因为只要没有故意犯罪,不管是有无立功表现,最后的结果都是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若减为有期徒刑,应减如何减刑,法律却没有规定。
2、这一规定没有就死缓执行期间既有重大立功表现又有故意犯罪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对于死缓犯,只要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而无论是否有重大立功的表现都一律执行死刑,似乎有违于死缓设立的宗旨,也不利于罪犯改恶从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两年期问内犯主观恶性较小的故意犯罪,犯罪人也不会在有重大立功的机会时,积极争取宽大处理,这样对于犯罪人的改造是不利的,同时对国家、社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3、新刑法将原来的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改为故意犯罪,尽管有利于减少司法的任意性,增强了司法可操作性,但是其结果却是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死刑的适用。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罪犯在监狱中经常拉帮结伙、打架斗殴,违犯监规,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这些人没有故意犯罪的行为,根据新刑法的规定,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也有一些罪犯一贯表现良好,认真遵守监规,但是在监狱内经常忍受其他犯罪分子的欺凌、殴打,最后由于激愤将其打伤,按照新刑法规定属于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间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
综合上述两种情况,后一种情形,一贯遵守监规表现较好的执行死刑,而一贯表现不好,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反倒不执行死刑,这有违于死缓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于实现刑罚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
其次,按照新刑法的规定,无论何种故意犯罪,不管轻重如何,只要是故意犯罪,一律执行死刑,这样规定似有不妥。虽然一般情况下,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要比过失犯主观恶性严重,其社会危害性也比过失犯大,但是有的过失犯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未必就比故意犯罪轻。按照新刑法的规定,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论过失犯罪性质多么严重,造成损失多么巨大,也不执行死刑;而故意犯罪即使主观恶性很小,也得执行死刑,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公正,也不利于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目的的实现。
综上所述,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独创的刑罚制度,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目前的刑法规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不能很好的指导司法实践,只有不断的总结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
通过前文对制度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发现刑法关于该制度的规定还有待完善。本部分笔者将针对上述立法方面的不足提出一些自己的完善设想,希望能够对完善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以是否故意犯罪判定两年期满后是否执行死刑。一方面没有故意犯罪的,又根据是否有重大立功两年期满后,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另一方面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通过上文有关立法的缺陷部分的论述,我们知道这两方面都不尽完善,立法上都存在一定的漏洞。本部分笔者将分别从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提出一些在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1、对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法律后果分析刑法总则第五十条,只规定了在没有故意犯罪和没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两种情形下的减轻处罚,而对于两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并且只有一般立功表现的情形,是减为无期徒刑呢还是减为有期徒刑呢?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这一中间地带可以比照前后一轻一重的刑罚进行判处,不宜减为无期徒刑,因为这样不利于犯罪分子悔过自新,自我改造。出于这种考虑可以两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该法定刑幅度内较高的刑罚(如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那些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死缓犯,可以考虑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该法定刑幅度内较低的刑罚(如15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既区分了立功程度不同的法律后果,使得这种情形下能够有法可依,便于司法操作,也符合死刑缓执行制度的精神内涵。
2、对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法律后果分析
我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根据此规定,只要实施故意犯罪,无论故意犯罪的性质如何,也不考虑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都一律执行死刑。这是对被告人不公正的,该条文的规定过于绝对了,容易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误导。
笔者认为,将死刑缓期执行变更执行死刑的条件由故意犯罪改为严重的故意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比较合适。其中,严重的故意犯罪一般是指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因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而以前仅规定只要实施故意犯罪就变更执行死刑,这样把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放宽,使变更执行死刑的可能性大为增加,这是与该制度的设立宗旨相违背的。鉴于一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过失罪犯也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于是在严重的故意犯罪之后又增加了其他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笔者认为,这样是与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责性相适应原则相协调的,不仅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而且与国际上限制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相吻合,只有在立法上明确了变更执行死刑的条件,才可以将那些情节轻微,造成社会危害不大的故意犯罪排除在外,给那些虽然实施了轻微的故意犯罪行为,但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人一条生路,促使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3、故意犯罪与重大立功相结合问题
前面提到,对于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当如何处理?这是刑法典第五十条规定中所无法回避而司法实践中实际存在的一个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并没有任何司法解释可供参考。在理论界,有的学者认为,既然刑法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查证属实的就执行死刑,那么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现也须执行死刑,这种主张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这样不利于判处死刑缓执行的罪犯改恶从善。在考验期间内,若其实施了轻微的故意犯罪,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现也无济于事,难免一死,这样犯罪人完全没有了悔改的自信心和积极性。当有重大立功机会时,也会置之不理,这样对犯罪人、国家和社会都是没有好处的。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舍弃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的重大立功表现,应该把他在考验期内实施的故意犯罪与重大立功表现相结合起来综合考察。根据前文的分析,在考验期内若犯极其严重的故意犯罪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受两年考验期的限制,直接执行死刑,没有重大立功的可能性,因此在这里讨论的故意犯罪不包括这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故意犯罪。同时根据前文的分析,对于那些轻微的故意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不大,即不须变更死刑立即执行的故意犯罪,在两年考验期满内可减为无期徒刑,因此可以放到没有故意犯罪的法律后果中去讨论。
总的来说,这里所探讨的故意犯罪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应判处无期徒刑的严重故意犯罪;二是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故意犯罪;三是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重故意犯罪。在两年考验期内,各种危害程度不同的故意犯罪加上各种表现程度不同的重大立功表现,可以说情况多种多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故意犯罪与重大立功发生的先后顺序也表明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悔改程度不同,因此应当综合考虑重大立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利益大小以及故意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大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犯罪人作出恰当的处理。笔者根据上述的三类故意犯罪并考虑考验期内的重大立功的表现,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所作的处理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有重大立功表现兼犯一类罪的,一般不予减刑,但是犯一类罪在前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又非常突出的,可以考虑减为无期徒刑;
第二,有重大立功表现兼犯罪的,一般减为无期徒刑,其中犯二类罪在前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又非常突出的,可以考虑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有重大立功表现兼犯罪的,一般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犯三类罪在前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又非常突出的,可以考虑减为15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将刑法第五十条表述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和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 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决定立即执行死刑;如果其他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决定执行死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有故意犯罪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有非常突出的,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