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体制桎梏 上市再创辉煌

  突破体制桎梏 上市再创辉煌
--传媒出版企业上市前重组的法律分析
  商小路
  文化传媒产业被称为朝阳产业,意味着其产业的未来如朝阳一样充满希望。目前,文化传媒产业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支柱性产业,其产值已占到GDP的1/5左右。最近五年中,我国的文化传媒产业也得到极大发展。根据CMIC(中国市场情报中心)的不完全统计,2010年中国传媒产业总规模已达5300亿,在境内外上市的文化传媒企业也超过40余家。虽然已经颇具规模,增长很快,但产业的产值仅占同期GDP的13%左右,还有不小的成长空间。
  为了适应居民文化消费需求的快速增长以及新媒体技术引入带来的强大冲击,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近年来也转变了监管思维,加强了对文化传媒行业各项扶持政策的推进。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为我国传媒集团直接上市扫清了政策障碍,并指明了运作方向。2009年,国务院出台《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明确表示将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201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可以说是近年来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第一个宏观金融政策指导性文件。《指导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在 十二五规划中,文化行业被定位成国民支柱和战略新兴产业。
  2010年初,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鼓励条件成熟的新闻出版企业上市融资,并在3年至5年内,重点培育6至7家资产、销售均超百亿元的大型传媒出版企业。证监会为响应前述的政策号召,也明确表示将从四个方面重点支持中国的文化企业上市:一是积极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文化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二是鼓励已经上市的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用于企业发展和行业整合;三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四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可转债方式融资。
  因此,可以这样说,时代已经在文化企业的背后,敲响了命运的大鼓,不论从市场的培育还是从政策环境的配套,中国的文化产业均迎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黄金期。
  面对前所未有的时代机遇,传统的传媒出版企业已经展开了体制改革。由于大部分企业此前是实行的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受困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时代的惯性影响,无论在观念、经营还是企业管理方面,尚未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合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因此体制改革尚处于摸索阶段,面临着不少的问题。如果传统的文化传媒企业要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发展,就必须按照资本市场的要求重塑市场主体,摆脱旧有体制的桎梏。本文作者意图结合现有的政策性规定以及成功上市的案例,从业务、资产重组的角度为正在寻求改制及上市的传统传媒出版企业提供解决问题的相关思路。
  一、关于重组过程中业务的剥离与处理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这就对发行上市前的业务重组,提出了基本方向,即要在确保业务体系完整和独立性经营得前提下进行业务重组。这样的要求具体到传媒出版企业而言,就会涉及到企业需要整体上市并采取措施应对采编分离的政策性规定。
  (一)整体上市
  证监会目前通过一系列的文件来敦促发行人实现整体上市,除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整体改制进行了规定外,还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简称适用意见第3号),鼓励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对同一实际控制权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根据适用意见第3号的规定,对于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或者是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的重组,将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证监会在项目审核过程中,也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如某拟上市药企曾以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不一致为由,将两家控股子公司转让给大股东,并于2007年将该两家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范围。而实际的剥离原因是两子公司每年亏损7000万元,以免对上市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最后因证监会认为,被剥离公司与拟上市企业业务相同,剥离纯粹出于包装业绩之需,不符合整体上市要求,而否决了该企业的上市申请。
  目前,证监会在审核文化传媒企业的上市申请时,最看重的也是文化传媒企业能否实现整体上市。证监会在内部培训中也指出将支持已上市文化传媒企业并购重组,支持进行跨区域、跨集团拓展,进行市场化的收购兼并,形成优胜劣汰机制。而对于独立性存在缺陷,核心资产和业务纳入上市公司存在障碍,未上市部分负担重,甚至亏损的,应当着力解决该等问题后,实现整体上市。为鼓励文化传媒企业整体改制并实现整体上市,在符合政策导向的前提下,中国证监会对文化传媒企业的上市申请也会采取扶持导向的的特殊政策。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外,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很多文化传媒企业在整体改制完成后,如果严格执行该等规定,需要自改制后设立重新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势必要延长上市的项目进程。此前辽宁出版集团以及湖南出版集团为了规避该条的适用,均在证监会的协助下成功获得国务院豁免并完成在A股首发上市,为文化传媒企业通过向国务院申请豁免方式加快上市进程开辟了途径。
  (二)采编分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新闻媒体中的 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部门,可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进行市场运作,为主业服务。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印刷、发行等新闻出版产业的有关经营活动。上述规定潜在的内容就是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的部分可以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并经营,但对以外的部分,仍属于限制和规范的领域。证监会在其内部的审核指导意见中也再次肯认该等精神,即证监会支持文化企业改制上市,但是文化企业的采访、编辑部分暂时禁止注入上市公司。限于这些规定,在报刊出版改制过程中,业务剥离过程中只能将传媒出版企业的采访、编辑与其广告、印刷、发行、传输业务部门之间予以分离。
  根据证监会在2006年5月17日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所谓完整的业务体系,就要求发行人能够独立运营其主营业务,无论是从资产完整,还是从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独立的角度出发,均应确保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向独立,不应该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情形。
  关于前述的业务政策限制,实际上会导致传媒出版企业在业务完整性上是存在瑕疵的。证监会目前考虑到该等行业的特殊性,实际上也是允许将经营权与采编进行分离。但是这种分离,也不是无原则性的,必须要注意确保防止出现同业竞争并规范关联交易。
  在中南传媒的上市过程中,中南传媒为满足中宣部关于必须将《潇湘晨报》的采编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的要求,潇湘晨报社将除采编业务及少量辅业资产之外的经营性资产分离改制成立湖南潇湘晨报传媒经营有限公司,并将湖南潇湘晨报传媒经营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投入中南传媒。同时潇湘晨报社作为事业法人继续存在,承接报社原采编业务及相关人员与资产。由于是将潇湘晨报社的经营性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因此在完成改制后潇湘晨报社不再从事于中南传媒相同或近似的业务,其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再存在同业竞争行为。
  为解决关联交易的问题,潇湘晨报社与潇湘晨报经营公司于2008年12月25日签署了《关于潇湘晨报社经营性业务的授权经营协议》,潇湘晨报社将《潇湘晨报》等报刊除采编业务外的印刷、发行、广告等经营性业务委托授权给潇湘晨报传媒经营公司经营,潇湘晨报传媒经营公司是该等经营性业务的唯一授权主体;潇湘晨报社将其经营性业务授权给潇湘晨报传媒经营公司的授权经营时间为壹拾年,并可以到期续签。协议约定潇湘晨报经营公司按照授权经营业务范围的年度实际到账广告总收入(有效刊发部分)17%的比例向潇湘晨报社支付采编运营及品牌推广等费用。最终,中南传媒是通过固定授权协议的授权主体以及费用分成比例解决关联交易的相关问题。为更好的解决这一遗留问题,还可以考虑由控股股东承诺,在未来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将相关的采编业务通过重组的方式注入上市公司。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予以注意的是在业务重组过程中,除非政策明确的限制,否则与发行人业务经营相关的配套企业均应全部投入至发行人业务体系内或者转由独立的第三方经营,而不能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即使是类似潇湘晨报社和发行人之间的授权经营协议,也应该注意相应的分成比例控制在一个适当的比例,否则如果因为关联交易价格显失公允或者占比过大,则发行申请仍有可能遭到发审委的否决。
  二、关于重组过程中,资产的剥离与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要求发行人资产完整,实际上也是对业务完整独立的一个补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传媒出版企业可以将任何的资产均装入上市公司。
  从历史上看,传媒出版企业通常拥有承担社会公益职能的资产,例如专门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的出版社、地广人稀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新华书店、地方戏曲文艺院团以及歌舞剧院。配套这些社会公益职能,国家往往会划拨土地和房产给传媒出版企业无偿使用。
  此外,在过往经营过程中,其往往拥有与主业关系不大饭店、会议中心、旅游等辅业资产。对于这些资产应否装入上市公司应该予以具体分析。
  企业能否发行上市成功,一个核心要素就在于其财务指标是否满足发行审核的要求。此外,财务指标还决定了其发行上市时,能否被广大投资者所认可。因此,在考虑资产重组范围时,必须要考虑重组后的资产是否对毛利率、利润率等盈利能力指标造成不利影响,是否能够通过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为投资者揭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趋势,是否会影响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营或者商业模式的运营。对于那些资产利用率不高,不影响发行人业务整体性,但若投入发行人可能会拖累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资产应在上市前予以剥离。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装入发行人体系内的资产,其取得必须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对于那些没有合法来源,或者其权属存在纠纷的资产,应尽量剥离于发行人资产体系之外。如果因为剥离会影响到业务及资产的整体性,则应在上市之前通过各种方式解决其权属的合法性问题。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传媒出版企业的划拨用地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的相关精神,国有文化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因此,对于划拨用地,应在改制后履行有偿使用的相关手续,才能将划拨用地纳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范畴之内。
  随着经济开放程度的加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相关监管政策的松绑与助推,文化传媒业必将迎来新的腾飞,其巨大的成长空间,也将对资本市场造成巨大的吸引力。传媒出版行业应该抓住这个黄金期,及早进行改制重组,打破过去固有体制的桎梏,借助资本市场实现真正的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