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法律
北京总所 林悟江
读书年代就知道那句法律名言:法律与宗教一样,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出自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但那时对它只是有着稍纵即逝的感动,几年的律师执业生涯,笔者越来越能体会到它深刻的含义。
前段时间,笔者在山东某县办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这方面的一些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介绍一下案件情况:山东某县一村委会将本村十五亩耕地出租给本村村民用于建设加工大理石的厂房,所得收益用于该村建设桥梁以及发放本村民办教师工资等。出租土地的协议经过该村村委会、党员会议以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有正式的书面文件记载。后,该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提起公诉,笔者担任该村委会主任的辩护人。
最初,该县检察机关只是将该村委会主任作为唯一的被告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本案出租土地的行为是一起典型的集体行为,而非村委会主任个人行为,而且,经过公安机关的侦察,该村委会主任在本起案件中并没有任何个人牟利行为,所以,将该村委会主任单独列为被告提起公诉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在笔者向法院提出异议后,检查机关又撤回了原有的起诉书,追加村委会为被告。按照检查机关的逻辑,本案是单位犯罪,其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然后,这里又出现一个问题,村委会能否成为刑法上的单位犯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此条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五类,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显然不包括村委会,而团体也不包括村委会。团体是指为了一定的宗旨自愿组成进行某种社会活动的合法组织,1998年10月25日颁布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例如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等。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委会是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并非自愿组成;村民委员会是依法活动,而不是依章程活动。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村委会也不是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实际上,该条强调的不仅仅是对行为的明文规定,更深层次意义上它强调的是刑事法律的明文性,刑法做为调解人们社会行为最严厉的一种手段,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早已成为它的普遍原则。
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那么村委会就不能是单位犯罪的主体,那么让它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也就没有了法律依据。
基于此,笔者为该村委会主任做了无罪辩护。
开庭当天,偌大的法庭座无虚席,法庭门口和过道也都挤满了村民,应该说,该村委会主任在该村有着良好的群众基础,如果他被处罚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而且,在律师会见的过程中,笔者也能感觉出该村委会主任是个一心一意想做点事的好官,这也使得笔者的辩护底气十足。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公诉人从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出发,笔者从刑法明文规定,不得类推的角度出发,控辩双方围绕村委会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实际上,笔者并不否认农村耕地用于厂房建设的社会危害性,但本案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它的社会危害性完全可以通过没收土地转让款、责令土地恢复原状等手段予以惩戒,采用刑事手段进行处罚对当事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更是严重违背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本案最后的结果:以认罪为前提,该村委会主任被判以缓刑。虽然结果不甚圆满,但该村委会主任并没有被执行实刑,而且在中秋节的当天被放回和家人团聚,笔者对此也稍感欣慰。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农村的基本农田和耕地,然而,即使在案件审理后,厂房依旧没有被拆除,大理石厂依旧在经营。一些办案人员坦言本案的发生主要受到上访压力和行政压力,一些办案人员更是强调地方的特殊性……每每听到这些,笔者都在想:那些非法律因素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法律的实施,而我们所谓的法律人做到信仰法律了吗?
我们这里谈到的信仰法律,绝不是一种精神上的顶礼膜拜,它体现的应是人们对法律普遍尊重‘接受法律做为一种普遍性的价值判断标准,从而做到爱法、守法、敬法。应该说,我们国家并没有信仰法律的传统,数千年的封建法律让人们看到的只是权大于法,关系、人情、金钱影响法,而且,这种状况至今还在影响着我们。要想彻底改变这种状况,不仅要向人们灌输信仰法律的思想,更要靠一个个公正个案的积累,它会让人们感觉到法律对正义的追求,从而逐渐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权威,进而达到人们对法律的普遍信仰。
在使人们普遍信仰法律的进程中,执法者的榜样作用非常重要,他们执法情况所造就的司法环境将直接影响这一进程的长短。真的希望有一天,我们的执法者在面对那些影响公正性的非法律因素时,说的是我们只尊重法律这样的话语,那会让人很感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