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婚族与《劳动法》

  隐婚族与《劳动法》
  作者:丁洁泉|原载:新民晚报2007年6月24日第B11版东方大律师
  案情
  李艳与王飞是大学同学。在浪漫的大学校园里,他们悄悄将爱情引进了婚姻的殿堂。
  大学四年很快过去了。王飞顺利地考上研究生,李艳开始找工作为两个人的生计努力奋斗。然而找工作并不简单,许多公司因为李艳已婚将她拒之门外,这让她的自信心倍受打击。过了两个月,李艳到一家外资企业面试,生产部经理对她的能力很是欣赏,让她与人事经理签订劳动合同。人事经理向她介绍了公司的待遇,忽然随口问:你有今年结婚的打算吗?李艳一愣,人事经理继续说道,我们公司有个约法三章,刚开始工作的女职员不享受婚产假。李艳实在不想放弃这个不错的工作机会,忙说没有,我还小,目前不考虑这个问题。
  人事经理听了赞许地点点头,和她签了合同。于是李艳成了该企业生产部的计划员。
  一日,李艳照常去车间安排生产指标,不小心被即将使用的钢板撞了一下,重重地摔倒在地。她觉得有点不适,也没多想,匆匆做好安排回到办公楼。
  当天回到家中,她觉得腹痛难忍,王飞赶紧将她送到医院。经过一系列检查,他们得知,李艳流产了。医生说她需要好好休息一周才可以上班,否则可能影响将来的生育。无奈之下,李艳打电话将情况反映给生产部经理,并询问自己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生产部经理没有马上作出答复。
  第二天,公司人事部通知李艳她被解雇了,对她的流产事件不作工伤处理,不给予任何补偿,原因是她在个人资料中隐瞒已婚和怀孕事实,存在欺骗公司的行为,而且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新入职的女职员在位不满一年,不享受婚产假期和相关待遇。
  李艳因为隐瞒怀孕的事实,流产,是否可以按工伤处理呢?
  律师观点
  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岳雪飞 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李艳所在公司与李艳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新入职的女职员在位不满一年,不享受婚产假期和相关待遇的条款明显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的规定,应是无效条款,对李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应该按照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李艳一定时间的产假。并且,李艳此次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流产,因此,李艳应享受工伤待遇。
  公司以李艳在个人资料中有虚假、欺骗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因为李艳是否已婚、是否准备生育和李艳所从事的计划员工作本身没有必然关系,所以李艳即使隐瞒了自己的结婚事实,只要其能力足以胜任工作岗位要求,则也不构成法律规定的解聘理由,单位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