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不可小视的诉讼时效问题
郝英强 卢宇浩
一、何为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和企业之间以及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之间的借贷一般表现为的借条和欠条的形式。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有关诉讼时效的基本问题
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在借贷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还款期限,一般应以期限届满之目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债权人一方应该注意的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直接关乎债权人能否顺利实现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往往因为忘记诉讼时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导致自身丧失了胜诉权,原本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沦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债务。还有些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也行使了催告权,但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审判实践中,关于欠款案件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明明经常找债务人讨账,就因为没有催收的书面凭据,起诉到法院后,债务人就说人家从来没找他要账,已超了诉讼时效。于是,赖账者趾高气扬,债权人垂头丧气。
3、债务人一方应该注意的诉讼时效问题
债务人因债权过了诉讼时效,从而获得了时效抗辩权,即债务人有权以债权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履行,对抗债权人请求履行债务之请求权。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遵循当事人主义之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如果不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依职权主动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债务人一方若想以诉讼时效抗辩,则需要主动提出。
三、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几种诉讼时效问题
1、欠条上未写明还款期限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法复<1994>3号》对于民事主体出具欠款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即使债务人出具的欠条没有还款日期,仍然可以被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债权人可以在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内主张自己的债权。
2、借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我们认为,对于在借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的情形,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在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一般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最长保护期20年。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能否继续主张债权的情形
一般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债务人若以诉讼时效己过,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为由进行抗辩,应该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即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但若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该债权债务关系仍获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