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乔临芳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副部长
在我们的实践工作中,遇到过很多用人单位咨询:“员工因病身故了,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区分员工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什么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下面,我们就来逐一看看员工因病死亡单位的法律责任。
一、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项下单位对于雇员的各项赔偿一般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但有一类人员又存在着部分特殊规定,即退休返聘人员。
1、退休返聘人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之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上述意见并未明确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可以视同工伤,但根据上述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仍然存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风险。
2、实习人员、其他劳务关系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劳务人员因病死亡并非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与雇佣活动之间亦无因果关系,所以,单位一般无需就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劳动关系
1、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工亡的情形下,可以获得的工伤待遇除医疗待遇外,还有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存在靠身故员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那么,还可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而上述所有费用,只要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有工伤保险,将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如下:
2、不构成工伤: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如员工因病死亡并不存在上述视同工伤情形的,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第二十七条,可获得两项待遇:“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该两项待遇一般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样的,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员工家属无法获得上述待遇的,那么,将需由单位进行赔偿。上述待遇的具体标准和法律依据如下:
(1)丧葬补助费: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文件,“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部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死亡的,按照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又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之规定,“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三、律师提示
如上所述,劳动关系项下无论是视同工伤所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还是不属于工伤应获得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一般均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或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此,提示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有效转嫁单位法律风险。
对于劳务关系的人员,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该类人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需要提醒单位特别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否有效替代单位的法律责任存在较大争议,且部分判例显示,法院认为单位虽然作为投保人但并非受益人,因此认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并不能够替代单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