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法律之父——沈家本

文刘德龙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吴兴(今浙江湖州)人。沈家本主持清末法律改革,制定了一系列与国际接轨的近代化法律,开启中国近代司法制度,为中国近代司法奠定了基础。

一、构建现代审判制度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沈家本在《审判权限厘定办法折》中提出全国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的方案得到了清政府的认可。同年,沈家本主持拟定《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对大理院以及京师各级审判厅、城谳局的设置和权限加以规范,得到广泛认同。次年十月,沈家本主持完成《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并在全国范围推广。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宪政编查馆核定《法院编制法》。宣统二年(1910年),《法院编制法》颁行,确定在全国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规范大理院及京师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和权限,建立地方法院并确立审级制度。

二、创设中国检察制度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沈家本主持起草《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明确提出“凡大理院以下个审判厅局均须设有检察官,其检察局附属该府衙,于刑事有提起公诉之责,检察官可请求用正当之法律,监视判决后正当执行”。次年,正式设检察厅,配置检察官。

宣统二年(1910年),《法院编制法》颁行,专门设立检察厅和检察官,决定建立四级检查机关,即初级检察厅、地方检察厅、高级检察厅和总检察厅,创设了中国现代检察制度。

三、倡设中国律师制度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沈家本在《进呈诉讼律拟请先行试办折》中,提出增设律师制度(含法律援助)的建议,并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以9个条文对律师制度进行了规定。

宣统三年(1910年),沈家本等在《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中,对律师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四、建立新式文明监狱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沈家本主持拟定《看守所规制》,首次提出已决、未决犯分监看押,并提出在法律学堂开设培训监狱管理人才。四月,沈家本进呈《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提出改建新式监狱、培养专门监狱管理人员、制定监狱管理制度、编辑监狱统计报告等建议,此后沈家本又提出监狱应以感化为宗旨,并提出教在押人犯学习劳动技能的主张,使监狱成为管束惩戒与教育结合的新型监所。

在沈家本的推动下,新式文明监狱、现代监狱制度得以初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