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真的禁止索要“彩礼”吗?

文\孙婷婷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助理

在《民法典》颁布后,一直有一种误传,即“《民法典》中有对彩礼问题的新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后禁止索要彩礼了”。事实上,《民法典》中只有“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该规定与原《婚姻法》的规定完全一致,只字未改。

解读

彩礼作为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其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在我国许多地方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这种习俗是否具有存在的意义不在法律的评价范围之内,无论是原来的《婚姻法》,还是现在颁布的《民法典》都未对彩礼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从始至终未提到过彩礼一词。法律禁止的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而不是借婚姻索取彩礼。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也能看出,《民法典》并不禁止彩礼。该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三种法定情形包括: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换言之,如果符合习俗而给付的彩礼,排除以上三种情形外,法院是不会支持返还的。

彩礼的最初目的是促成一个崭新小家的建立,而非趴在男方家庭上吸血去“补贴”女方家庭。故男方支付彩礼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存在骗婚的可能性,可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应予以返还。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的,虽有夫妻之名,事实上没有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当然有权要求返还。

而第三种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实践中多表现为男方不具备给付高额彩礼的经济条件,为了结婚四处举债,彩礼却被岳父岳母控制,这亦违背彩礼习俗的设立目的,应予以返还。还要指出的是,除了第一种返还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以外,后两种返还都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即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权要求返还彩礼。

小结:彩礼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财物,并没有被《民法典》明文禁止,《民法典》施行后不能索要彩礼的观点是错误的。如果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女方诚心出嫁,婚后共同生活彼此照顾,而非借婚姻敛财,彩礼数额亦符合当地习俗,即使索要彩礼也不能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