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文\于洁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律师

背景介绍

岁末年初,新春佳节之际,也往往是交通安全事故较为高发的时节,那么,《刑法》上危险驾驶相关犯罪行为有哪些呢?

律师观点

1、醉驾的,这要求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如果行为人是酒驾而没有达到醉驾程度,则尚未达到入罪标准。

2、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飙车或者怄气别车的行为,并且通常以高速、超速为前提。

3、超员、超速行驶的,注意,这里的主体只有从事校车业务和旅客运输业务的人员。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5、抢夺公共交通工具方向盘、殴打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干扰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

6、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

以上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前四种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后两种情形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有这两种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还要注意,依照《刑法》理论,上述行为同时侵害其他法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则会对行为人依照处罚更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之,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不争不抢,安全驾驶,祝大家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未按规定载人的,将会处以20元罚款;

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因此,在江苏省,16-18周岁的中学生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但不能搭载人员,不能搭载同学上下学;家长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记得“一盔一带”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