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女性的财产继承权

宋代女性的财产继承权

文\ 李勤勤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中国古代的继承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身份继承从始至终都是男性的特权,从早期的“父死子继,兄终弟及” 到后来确立的“嫡长子继承”,无论继承规则怎样演变,身份继承均与女性无关。从汉朝开始,财产继承就基本采取“诸子均分”形式,到了唐朝,“诸子均分”已经成为法定继承遗产的一项基本原则,“诸子均分”指的是遗产由诸兄弟平均分,女性一般不享有财产继承权,但尚未嫁人的女子可以分到相当于未娶妻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费。同时,唐朝的律法还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则遗嘱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宋代的财产继承基本沿袭唐朝的继承制度,但规定的更加详细,也更具有灵活性,且宋代女性能继承的财产份额与家庭中有无男性子嗣、及女性的婚姻状态都直接相关。宋代律法规定,在家庭有男性子嗣的情况下,在室女有权继承未婚男性聘财的一半的财产;在“户绝”情况下,在室女和归宗女均可以获得除丧葬费用以外的全部家产, 出嫁女可以获得上述全部家产的三分之一,剩余的财产应全部上交官府充公。其中,在室女就是指还没有出嫁的女儿, 归宗女则是指嫁人后又因夫亡无子、被出或被和离等原因重新回到娘家的女儿,出嫁女是指已经嫁人的女儿。

据《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遗腹之男,亦男也,周丙身后财产合作三分,遗腹子得二分,细乙娘得一分,如此分析,方合法意。……”即名公认为,依据律法,父母死亡后, 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时,女子分得的财产是男子分得财产的一半,周丙死亡后留有遗腹子且为男性子嗣,那就应该先把周丙的遗产分为三份,给遗腹子分二份,给细乙娘分一份,这样分才符合法律的本意。

另外,宋代律法还规定,女性享有“代位继承权”,若在室女和归宗女的父亲早于祖父先死亡,在父亲没有留存其他男性子嗣的情况下,在室女和归宗女有权代位父亲继承祖父的遗产,继承的份额与父亲本应分的份额相同。其中,没有男性子嗣,指的是父亲生前未生育且未过继、收养任何男性子嗣,否则应视为父亲未“户绝”,由该男性继子或养子获得父亲应得财产,在室女仅可分得适量“嫁资”。但是,如果该男性子嗣系家族长辈在父亲死亡后为父亲所代立,则该男性子嗣仅可分得父亲应得财产的四分之一,剩余四分之三财产由在室女共得;在既有在室女又有归宗女的情况下,该男性子嗣仅得五分之一,剩余五分之四由在室女和归宗女共得。

据《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田县丞有两个儿子,其中一个是养子,一个是亲生子,田县丞死亡的时候,他的养子早已死亡,只留有与女仆生育的两个女儿尚在人世。问:养子的两个女儿能继承田县丞的遗产吗?审理此案的名公刘克庄认为,依据律法,应该先参照诸子均分法,将田县丞的遗产在两男性继承人中间平分,然后由养子的两个女儿代位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遂依法判之。

此外,宋代律法也明确承认遗嘱的处分效力,且认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宋仁宗天圣四年发布的敕令规定:“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依遗嘱施行。”

据《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郑应辰没有生育子嗣,有两个亲生女儿分别为孝纯、孝德,过继一儿子为孝先。郑应辰家有田三千亩,库一十座,并在生前立下遗嘱:要给两个女儿每人分田一百三十亩,库一座,但郑应辰死后, 养子却不认遗嘱,两女无奈诉至县丞处。县丞范西堂认为,养子所供述言论均属刻薄之言,假使郑应辰未立遗嘱, 参考其他郡的审判案例,两个女子与养子应该各分一半财产。现在依据遗嘱,养子只需要分给两女每人一百三十亩田, 他都不愿意,行为可以说是非常不义。遂判令将养子杖一百,并按照遗嘱给两个女儿分配了遗产。

最后,宋代律法还赋予没有男性后代的妻妾有条件地继承亡夫遗产的权利,但是,寡妻妾继承丈夫遗产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亡夫家庭中没有男性后代,二是妻妾不得改嫁,否则,妻妾无权继承亡夫的任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