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树木受到严格保护,未经许可严禁砍伐

城市树木受到严格保护,未经许可严禁砍伐

文\ 张京伟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一、案件事实

2020 年 11 月 6 日,北京市某区园林局向某街道办发函称,其当日接到群众举报,在某区某地院内疑似存在无证砍伐两株树木的现象,将此线索移交给某街道办。

2020 年 11 月 10 日,某街道办执法人员至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砍伐树木两棵,遂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某街道办对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陈某陈述,因院内两棵树木已死亡十年以上,树木枯枝坠落已多次发生危险,砸坏居民车辆,且树干严重倾斜,为避免发生事故,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8 日, 在未取得政府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院内树木砍伐。

2020 年 12 月 21 日,某街道办委托某林业工作站对某公司未按规定砍伐的树木进行园林绿化资源损失鉴定。

2020 年 12 月 29 日,经现场勘验,某林业工作站出具《园林绿化资源损失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显示被砍伐的树木损失的基本价值三万余元。

2021 年 1 月 25 日,某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书》并送达某公司,某公司次日申请听证。

2021 年 2 月 20 日,某街道办作出《听证通知书》并送达某公司,并依通知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2021 年 3 月 29 日,某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公司在规定地点补种二十棵树木,处十倍罚款,

并依法向某公司送达。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1 年 7 月 9 日,某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某街道办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某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某街道办作为某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其辖区范围内具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某区政府作为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对某公司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具有受理并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该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砍伐北京市某区某地院内树木两棵,属于未按规定砍伐树木行为。某街道办在接到案件线索后,履行了立案、调查、鉴定、听证等程序,所作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处罚幅度适当。

此外,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亦无不当。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延伸阅读

城市树木,是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城市树木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城市绿化条例》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北京市也制定了《北 京市绿化条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做出了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于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绿化条例》对可以砍伐城市树木的条件做出了细化规定,单位和个人需要对树木进行砍伐的,除在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可以未经批准根据需要对树木进行砍伐并在 10 日内报告外,不仅需符合上述法院判决理由中所引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否则就可能受到十倍补种及五到十倍罚款的处罚。

另外,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此类行政处罚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秩序的同时,也应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