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修订新规解读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修订新规解读

文 \ 刘彤彤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律师助理

实习是职业教育重要的教学环节,既是专业学习和技术技能训练的必备途径,也是锤炼意志品质、提前熟悉岗位、引导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必须高度重视、规范管理。

近日,教育部、工信部、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 2016 年的版本相比,《规定》针对实习内容专业不对口、强制实习、收费实习、简单重复劳动、中介机构参与、违规安排加班和夜班等问题,进一步划定“红线”, 并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处理规定。

一、修订《规定》的宏观变化

《规定》在原总则、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附则等六章内容基础上,增加了 2 个章节,增加 11 条内容,共八章50 条。

(一)强化德技并修要求,推动回归实习的育人本质。

《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既是专业学习和技术技能训练的必备途径,也是锤炼意志品质、提前熟悉岗位、引导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与时俱进优化了实习分类、丰富了实习形态。

(二)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关键节点进一步明确准则。

《规定》着眼实习全程、聚焦关键节点,针对以实习为名组织学生到企业“流水线”务工、赚取“人头费”、强制实习等进一步划出红线、明确行为准则,对跨省实习、实习保险等进一步细化规定,保障实习安全、提高实习质量。

(三)加强部门协同,落实各方责任并细化激励约束机制。

发文单位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等三个部门,并新增“保障措施”和“监督与处理”两章,结合有关部门职责对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学校、实习单位、有关行政部门等各方职责,强化对违规问题的追责问责。

二、《规定》在实习管理体系、管理流程方面的优化调整

《规定》以学生实习回归育人本质、保障学生等各方权益为主线,系统梳理并进一步明确各有关主体责任。

(一)结合实际重新整合实习管理范围、内涵和边界。

在范围上,将高职本科学校实习纳入本《规定》适用对象,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在内涵上,适应数字时代职业场景、岗位形态的变化,重新界定实习分类,将“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统一为“岗位实习”,进一步扩大和优化实习岗位供给。在边界上,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已经可以基本再现真实职业场景的, 也可按本《规定》作为实习单位, 并明确了相应要求。

(二)进一步将实习融入校企协同育人范畴。

规定职业学校应当优先选择“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事) 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 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三)要求学校等各方进一步提高实习管理水平。

系统梳理实习单位选择的具体条件,明确要求“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明确学生实习工作校内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支持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在遇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遇有重要情况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四)进一步明确了跨省实习的管理规定。

明确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 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跨省实习数量较大的省份之间,要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实习派出地要将相关信息提供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由实习单位所在地一并纳入本地实习日常监管体系,及时通告监管发现的问题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处置。

(五)进一步完善实习保险政策。

提出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适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对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六)明确对违规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处理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应当对学校依法处理。实习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规定》针对学生实习作出新规定

《规定》着眼实习全过程,针对关键节点,通过 1 个“严禁”、27 个“不得”为实习划出红线、明确行为准则。

(一)针对实习内容不对口的问题,规定不得安排与专业无关的简单重复劳动、高强度劳动,明确实习内容“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不得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二)针对强制实习的问题, 进一步保障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 明确了所有学生参加统一组织的岗位实习均应当取得学生、学生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三)针对中介机构参与学生实习的问题,中介机构介入实习赚取“人头费”,是产生强制实习、付费实习的重要源头,社会反映较为强烈。《规定》明确实习三方协议必须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署,重申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针对学生实习加班和考勤的问题,在原规定原则上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保障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接受技术技能指导等权利的要求, 明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五)针对学生实习报酬和费用的问题,规定实习单位应给予学生适当的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 80% 或最低档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