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还是尊严地死去?——安乐死的历史溯源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tos。在希腊语中,eu意指好的、幸福的,thanatos则代表死亡,因此Euthanatos原意是指善终、舒适无痛的死亡,是快乐的死亡、尊严的死亡之意。古希腊所理解的安乐死并无现代的意义,即为了消除或减轻痛苦而人力干预死亡过程。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普遍允许病人及残废人自由辞世。
  在我国,安乐死一语始见于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孟子》)然而,蕴含好死、善终寓意的安乐死,更可能是佛教净土宗思想之渊薮。从是西方过十万亿佛土,有世界名曰极乐,其土有佛,号阿弥陀,……彼土何故名极乐?其国众生,无有众苦,但受诸乐,故名极乐。(唐释道绰《安乐集》。)
  十七世纪以前,euthanasia是指从容死亡的任何方法。十七世纪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在他的著作中则把euthanasia用来指医生采取措施任病人死亡,甚至加速死亡。他认为,长寿是生物医学最崇高的目的,安乐死也是医学技术的必要领域。
  十九世纪,安乐死被狭义理解为在医生的协助下减轻痛苦的过程。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中提出了由牧师劝导临终之痛苦病人自杀。培根主张用实验方法延长生命和无痛苦死去。实证主义者盖伊认为一切机能都是为了对抗死亡,把维持生命推向了极端,即延长了死亡。尼采提出,死亡也有适当的时刻,同时,他还提倡在适当的时刻自杀。1920年,宾丁(Binding)和候贺(Hooch)鼓吹毁减不具生命价值的生命。据此,阿道夫希特勒于19391941年间将近十万犹太人在毒气室秘密屠杀,名之为安乐死计划(Euthanasia Program)。直至1958年,在L.loeffler那里,安乐死的涵义方才真正区别于为纳粹分子所滥用的意义。
  天主教对安乐死的定义如下: 所谓安乐死,是指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所作为或有所不为,这些作为或不为本身都会导致死亡,或因有意图执行而导致死亡。因此安乐死的发生是在于意向和所运用的方法。 据此定义,天主教继而将其与放弃侵入性治疗及缓和性医疗区分开来,并对安乐死予以伦理上的回应。1980年,天主教发布《天主教会对安乐死的声明》,业已表明教会对安乐死问题的底线: 濒死病人许可放弃侵入性治疗措施。
  现代以来,有关安乐死的立法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分别出现:
  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
  1937年,美国内布拉斯州提出安乐死法案。
  1938年,纳粹分子在德国强迫实行安乐死。
  1969年,英国国会讨论安乐死法案。
  1974年,澳大利亚、南非成立安乐死协会。
  1980年,国际死亡权利联合会成立,要求安乐死合法化。
  1991年,荷兰有2300人提出安乐死要求。
  1993年,荷兰通过安乐死法案,符合相关条件的安乐死可免于起诉。
  1995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法。
  1996年,登特(澳大利亚)成为第一个依据安乐死法自愿选择离世的人。
  1997年3月,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
  2000年3月,法国公布一项实施安乐死的研究,即,在法国实施安乐死应被视为一种非法行为,但在所有医疗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有病人的强烈要求,实施安乐死是可以接受的。
  2001年4月10日,荷兰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通过了一项安乐死法案。2002年11月28日,荷兰下院正式表决通过了该法令,使之完全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