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事人约见法官制度的利弊

  论当事人约见法官制度的利弊
  --浅论广东高院《关于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的暂行规定》
  袁雪 广州分所律师
  用我的真心、诚心,换取您的信心--袁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的暂行规定》。今后,到广东高院打官司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将不仅仅能在庭审中看到法官,在审判和执行程序的任何阶段,只要符合《规定》四种情况之一的,承办法官就没有理由回避当事人要求见面的申请。第一,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有调解或和解意向的;第二,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因情况紧急,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第三,庭审后、审判前,发现可能有影响案件裁判的新证据而需要申请再次开庭的;第四,其他对审判或执行有重大影响的情形。为方便当事人约见法官,《规定》还设置了两种途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到广东高院立案庭直接填写《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申请表》;或者通过传真提出约见申请,只需在传真件上注明申请人名称、联系地址、电话、案号、约见法官的姓名及所在部门、申请约见的理由等即可,如符合申请条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到法院申请约见的,一般安排在当天会见申请人;通过传真申请约见的,有关部门将在收到立案庭通知后2天内决定是否接受约见并将会见时间、地点告知申请人,此《规定》出台后受到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讨论,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约见法官不应提倡,不利于司法公正。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制度打开并规范了审判、执行人员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正常沟通的渠道,有利于促进同法公正。
  反对这种制度的原因主要有:
  首先,有碍公平。诉讼活动是原告、被告在法官的裁判下,在公开、平等环境下的较量。允许当事人约见法官,是当事人与法官单方面见面,容易使法官听到一面之词,这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即便双方当事人都约见了法官,也很难保证法官会客观公正地看待这个案子。因为,法官与当事人是在不同的场合分别见面的,这就有可能使法官在观念上先入为主或者后来居上。诉讼是三方的较量,法官又是居中裁决,如若不是审判需要,法官与当事人见面都应当是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才能确保法官居中裁判,才不会发生偏听偏信现象。
  其次,为腐败提供了条件。无庸讳言,司法腐败的形势仍很严峻,多名法院系统的高官被腐败拉下水,以及少数法官要挟当事人,吃了原告吃被告现象就是证明。允许当事人约见法官,给当事人与法官单方面见面提供了机会,从某种程度上说,等于给当事人与法官形成某些交易或者达成某方面默契提供了条件。尽管当事人约见法官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约束,但是,由于约见是单方面的,是小范围的,是不公开的,这样就很难保证这种场合下不发生不正当交易。
  第三,有违法嫌疑。先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有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定。法院审理案子,只需严格遵照这些程序和规定执行,不需要也不能够开通其它的什么附加程序或者增加其它规定。在审理案子过程中,以制度的形式出台允许当事人约见法官的规定,等于是在法定诉讼程序之外,再增加了一道可供选择的附加程序,这实际上是与法治精神相违背的,即所谓的法无明文即违法。
  第四,不利于保护公正的法官。法官判案要想使诉讼双方都满意,是很难做得到的。为了保护那些公正审案的法官,就应当尽量让法官与当事人少接触,尤其要控制当事人与法官的单方面接触,使法官能够保持一种超然的态度。允许当事人约见法官,就会打破这种氛围,使当事人轻易地渗透到法官中,为少数当事人事后发泄不满提供了机会。
  支持者主要有以下理由:
  第一,见面还是不见面?合理性与纪律之间存在矛盾。案件当事人想方设法见法官,不仅给当事人增加了负担,而且也为作为案件承办人的法官带来了苦恼甚至风险。特别是在今年5月广东省高院实行《关于审判、执行部门人员违法违纪先行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规定》后,法官非因工作需要或在不正当场合会见当事人的行为,均被视为法官和当事人私下接触而这种私下接触一经査实,法官面临的后果很可能是职业生命的提前终结。律师牵线搭桥、当事人贿赂法官,近几年屡屡见诸各大新闻媒体,无良法官的违法行为也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吃了被告吃原告,是个别腐败法官的写照,也是对法官整体的误读和冤枉。上述现象不得不引起司法部门的警惕,而将私下接触视为禁区。禁令制订者的初衷,无疑是为了确保法院的司法公正和法官的廉洁自律。但如果具体分析的话,当事人和法官见面与暗箱操作之间,并不能一概划上等号。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法院提倡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但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能在短暂的开庭或听证时间内全面陈述,由此产生了当事人确实有面见法官反映情况、陈述意见或请求的必要,而法官又不能违反审判纪律私自会见当事人的矛盾。
  第二,隔离带导致神秘感使当事人探秘欲望受到激发。事实上,在审判人员与律师以及当事人之间建立起隔离带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三令五申下达给全国各级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司法系统在这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早在2004年3月,最高院和司法部就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希望以此杜绝个别审判人员与律师、当事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广东高院将法官与当事人私下接触确定为法官职业生命的高压线,也是上述思维在单个行政区域下的具体表现。这些强化隔离的制度,从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庭外小动作的发生,但同时也带来了之前预想不到的效果。隔离带的设置,使法院和法官变得更加神秘,而神秘感的增加也更加激发了案件当事人探秘的欲望。
  第三,审判纪律和实际操作之间存在客观矛盾,正是因为这种客观矛盾,广东高院出台的《暂行规定》,有了几分开前门、堵后门的意思。《暂行规定》在约见问题方面开了一条口子,相关条文将约见申请人限制为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而接受约见的人员则被限制为案件承办人或执行人‘或合议庭的其他人员’《暂行规定》允许约会双方在四种情况下正当合法的会面,而且只要有关当事人满足这四种情况之一,法官就没有理由回避要求见面的申请。实际上这是赋予了当事人约见法官的正当权利。为了保证当事人权利能够顺利实现,《暂行规定》还设置了三条监督渠道:一是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面检査、督促《规定》实施,负责接受当事人就推诿行为进行的投诉;二是立案庭与各审判庭、执行庭之间横向监督;三是各业务庭纵向监督,决定不接受约见要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避免合议庭内部操作。
  广东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前设置私会禁令与现在出台约见制度并不矛盾,后者目的都是打开并规范审判、执行人员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正常沟通的渠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审判、执行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正。
  广东的从业律师们则希望能积极推动这种当事人约见法官制度,认为有利于审判、执行人员与当事人间的信息交流,保证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使,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