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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律师》2007第一期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问题
北京总所:邓亮
编者按:2007年,我所实行全员工资制改革,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分工,加大顾问单位培训工作力度是此次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全年计划举办专题讲座16次,邀请各顾问单位派员共同研讨、学习与交流。2007年3月22日下午,我所邓亮
律师
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人员作年度首次讲座,主题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以下为讲座内容选摘:
今天我选取了中文域名抢注和网络转载这两个法律热点问题做专题选讲。这两个专题,都是我们在为顾问单位办理诉讼、非诉业务中常遇到的,希望大家通过这次培训都能有所收获,同时,希望今后,各顾问单位和我们所能保持更紧密的联系。
第一个专题--域名知识产权保护
一、什么是域名?为什么要保护?
1、什么是域名?我们大家都经常上网,大家上网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有用的信息,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是贮存在服务器中的,这些服务器通俗的讲就是我们说的网站。互联网上的网站浩如烟海,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每年都对我国互联网发展状况作统计报告,其第十九次《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底,我国的网民数已经达到了1.37亿人,中国的网站总数是84.3万个。有这么多的网站,用户要想迅速地找到网站就必须知道这个网站在互联网中的地址。这个地址就是IP地址,它是由一组数字组成的,比如192.168.1.200。大家可能有这样的感觉:这样的一组数字很难记忆,通过输入这样繁琐IP地址来找到网站是非常困难的。为了使IP地址便于记忆,网站地址以英文或中文符号组合来表示,这就是域名。通过域名解析,域名可以被解析成IP地址,使用者直接找到该网站。举例来说,比如我们熟悉的岳成
律师
事务所网站,它的域名就是
www.yuecheng.com
>,通过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这个域名,就可以直接到达我们所的网站。
2、域名保护的意义。刚才简单介绍了什么是域名,那么域名到底对企业来说有什么意义呢?换句话说为什么企业要保护域名呢?
我们认为域名保护的意义重大。
对于企业来说,域名是其进行互联网运营的标识,域名与商号和商标具有类似的作用,域名是一种有限的资源,是网络中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域名保护策略。
二、域名如何取得?域名如何使用?
1、域名如何取得。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域名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①注册取得(原始取得)
域名申请者应通过新网、万网等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CNNIC提出申请。
②受让取得:受让人从域名原所有者处有偿受让域名,并支付转让费。
注意:应到CNNIC备案。
当然,还应按期办理继续注册的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使域名续展。
2、域名使用中常见的域名转让与许可的问题。
实践中,企业注册的域名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将域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下面我们介绍一下域名转让、域名许可。
①域名转让,是域名原所有人将其所有的域名有偿转让受让人,域名所有人丧失原域名的所有权。
②域名许可,是域名原所有人的许可人将其所有的域名使用权有偿准予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使用,许可人不丧失域名的所有权,许可期届满,许可人有权收回域名。
因为我们所最近给好几个顾问单位提供了域名许可相关的法律服务,因此这里,我重点说一下域名许可问题。主要谈一下,在域名许可中,企业应如何提高控制力,避免风险呢?
我们认为要谨慎选择被许可方,同时要签订好域名许可协议。许可协议中应当全面规定被许可方的义务,在协议条款中明确约定许可范围、时间、费用、监督权利等,要保证在许可期间,被许可方不会滥用域名权利,要保证许可期满,域名所有人可以顺利收回域名。
当然,域名可以转让和许可,就意味着通过域名许可和转让可以获利,这也为域名抢注埋下了笔。
三、近期中文域名抢注的问题
2006年4月,微软IE7.0浏览器首次在国内进行公开演示,微软在IE7.0的地址栏中输入海信。cn后,迅速直达海信集团网页。IE7.0对中文域名的支持,意味着全面使用中文域名的时代即将到来。
中文。cn域名在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给企业如何保护在先权利提出了紧迫课题。近一段时间,国内掀起了中文域名注册热潮,据了解,每天的注册量达到数千个。举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春晚―结束,赵本山小品中的经典台词你太有才了就被人抢注成你太有才了。cn。中文域名注册热潮,必然会导致域名抢注现象产生。
再举几个近期中文域名抢注的例子,加深一下大家对中文域名抢注的感性认识:公司的中文域名迪士尼。cn被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所抢注;唐老鸭。cn中文域名被南京市的一家烤鸭店抢注;宝洁公司舒肤佳和玉兰油两大品牌的中文域名舒肤佳。cn与玉兰油。cn被福建省一家工艺品公司抢注。甚至我所网站的中文域名岳成。cn也被人抢注了。
中文域名抢注的定性。中文域名抢注行为是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商号权、著作权、网站名称权等在先权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抢注人对标识并不享有任何权利,而是一种攀附他人的商业标识的行为,是一种搭乘他人便车的行为。这种行为,最终导致权利人标识的无形财产的价值减少。
四、域名被抢注后企业应如何救济?
我国对域名的法律保护通过两个途径实现,即行政解决途径和司法解决途径。
1、行政解决途径--贸仲途径
CNNIC是我国互联网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投诉人可以向CNNIC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以启动行政程序。
大家都比较关心通过贸仲解决域名争议的程序是不是很繁琐,时间是不是很长?
一般来说,行政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
(1)投诉人向贸仲提交投诉书;
(2)贸仲向抢注人转送投诉书副本;
(3)抢注人提交答辩书;
(4)贸仲确定一名专家或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5)专家组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裁决,
(6)如果认定是恶意抢注,域名注册机构将被抢注的域名予以注销或转移。
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行政程序需花费多长时间?
从投诉书提交给贸仲之日起,至专家组做出的裁决之日止,所需时间不超过60天。
2、司法解决途径
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丰台区、朝阳区、海淀区人民法院,一中院、二中院的知识产权庭都可以直接受理域名争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法院处理域名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该解释对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受理条件和管辖,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行为人恶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域名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抢注人与权利人享有权益的标识相同或相似,会引起混淆;
(二)抢注人对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抢注人有恶意。
很多人会混淆抢注和恶意抢注这两个概念,认为所有的域名抢注行为都是恶意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抢注是抢先注册之意,本身并无褒贬之义,法律禁止的是有主观恶意的抢注行为。
什么是恶意?恶意的三种表现形式:
(一)抢注人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恶意最明显,个人抢注者比较多。
(二)多次将权利人的标识抢注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权利人使用域名的;
(三)抢注是为了损害权利人的声誉或者混淆与权利人间的区别,误导公众的。
法院认定域名抢注行为成立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这个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五、网站名称的保护问题。
为什么要单独提网站名称的保护问题呢?
最近一段时间,和对商号、商标的抢注行为相比,将他人网站名称抢注成域名的现象很普遍,但企业对网站名称的保护力度却远远不够。
我们点击网站,经常会看见在这个网站的显著位置标有一个名称,比如:新华网、搜狐、新浪等等。为了使用、管理网站的需要,很多网站都有自己的网站名称。网站名称能区别不同的网站经营者,因此,其具有相应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我们认为网站名称被抢注成域名,对企业来说危害性很大,因为网民们在地址栏中键入被抢注的网站名称,实际是进入了抢注者的网站,导致混淆,这种现象在中文域名得到普及后将会更加严重。
那么,如何保证企业的网站名称不被他人抢注?
我们认为,企业应该做好事前风险预防。如何事前预防呢?我下面介绍的网站名称登记制度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方式。
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网站的所有者对其所注册网站名称享有专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网站名称相同的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授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国的网站名称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此开通了网上工作平台红盾315网站(
www.hd315.gov.cn
),通过这个平台企业就可以将自己的网站名称在线注册,因此,建议各顾问单位早日将自己的网站名称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个专题--网络转载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一、司法解释介绍
最髙人民法院2006年11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网络转载的司法解释有三次,2000、2003、2006年。
2006年的司法解释对2003年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删去原司法解释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上进行转载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今后网站转载作品,必须要事先经过作者许可,否则就是侵权。
二、司法解释修改的深层原因
1、在这里,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制度。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是指,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制度。
①报纸转载的法定许可。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②唱片公司的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③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原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转载报刊等媒体的新闻作品,只要注明转载出处及作者,并应支付相关费用,就能在不征得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进行转载,这是一种法定许可。
2、原司法解释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
①法律层面上与上位法规定冲突。
2001年《著作权法》和2006年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无互联网转载报刊文章法定许可的规定,原司法解释与《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冲突。
《著作权法》仅明确规定,对一般报纸杂志,可以以法定许可的方式进行转载,并未规定网络转载适用法定许可。原司法解释这种规定严重超过了著作权法有关法定许可规定的范畴。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未规定网络转载属于法定许可,因此,原司法解释中第三条的规定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是相悖的。
②实践层面上无操作性。没有指定的收转机关和付费标准,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配套政策。
对于收转机关和付费标准,文字作品参照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现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规定;音乐作品参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规定。
网络作品的转载付费只停留在了理论层面。
四、新司法解释对网上新闻转载的影响。
近期,新京报与TOM网的网络转载版权纠纷,在社会上也备受关注。
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案子,去年10月16日,新京报将TOM网站告至北京一中院,状告TOM网站擅自转载使用其作品。新京报报社认为,自2003年至2006年,TOM网站未经授权,转载该报社作品数量髙达两万五千余篇,因此要求了TOM网站立即停止擅自转载原告文章的行为,并支付稿酬人民币300万元,同时还要求TOM网站公开赔礼道歉。
这个案子给我们网络转载行为提出了警示。
那么,什么样的新闻作品能在网络上转载呢?
下面我结合新闻作品的分类,讲述一下哪些新闻可以被转载。
1、时事新闻没有著作权,可以被转载。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亊实消息。
由于时事新闻报道的是单纯事实,无独创性,同时为了保护公民的知情权,便于时事新闻的自由传播,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不保护时事新闻。
误区:时事新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是否意味着时事新闻可以任意转载?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转载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对不注明出处者,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时事性文章,作者如未有声明不许转载,可以被转载。
时事性文章与时事新闻相比,报道者的报道中更多一些夹叙夹议的内容。这样的报道,报道者付出了自己创造性的劳动,应当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时事性文章属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范围,可以不经许可也可不支付报酬。
误区:限制性的前提条件,如不想被转载可以加: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刊登的声明。
3、其他新闻作品不得随意转载,应事先经过许可,才能转载。
以前,网站看到新闻文章,马上就能挂到自己的网页上。新司法解释出台后,除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外,网站要转载报刊的记者采写的专访、调查性报道、深度报道、通讯、特写、报告文学等,都需获得报刊的同意并和作者达成协议、支付大量的许可费。
目前来看,通过签订这种一揽子转载协议并支付报酬,是种普遍现象。一般人也认为只要网站和报纸签了转载协议,版权就没有问题。
但是,报社是否有权签订一揽子转载协议也是值得商榷的。
五、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网站花费大量资金和报社签订转载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以下我们结合报纸上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人,看看报纸是否可以许可网站转载。
①时事新闻,即在媒体上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它不具有独创性,因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②报社的法人作品,如社论、评论员文章之类,这类作品报社是有权许可第三方转载的。
③其它新闻作品,如通讯、特写、深度报道、报告文学等等,这些作品可能是投稿的,也可能是本报社记者采写的。
投稿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人并不是报社,而是作者,如无特殊约定,报纸往往拥有的只是一次发布权,报社无权授权网站转载。
本报社记者采写的新闻作品,作者是报社的工作人员,其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特殊约定,著作权是属于记者的。报社无权授权网站转载。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除时事新闻和社论、评论员文章外的新闻作品,报社如未经作者许可就和网站签订转载协议,那么网站必须另行向作者付酬,并经作者许可。
因此,我们建议,报纸应当通过稿约或与本报社记者签订合同等形式,明确约定报社有权将投稿者或记者刊登在本报纸上的文章许可给网站转载,这样,报纸的转载协议才能避免法律风险,减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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