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违规代销理财产品引发的几点思考
上海 岳雪飞
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不断提高,投资理财业务随之发展迅速,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作为理财市场重要的参与主体,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大量代销理财产品。近期,华夏银行员工私卖产品致投资者巨亏、建行代销信托产品浮亏超50%、工行前员工私卖理财产品客户1200万剩800万等违规现象屡有发生,诸多大型股份制银行网点员工违规代销其他机构的投资产品、客户本金收益到期无法兑付的现象引起各方高度重视,综合分析,导致上述违规现象的主要原因可归结于以下几点:一是监管规定的缺失;二是银行管理不善;三是法律责任不明确;四是投资者风险意识不足。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相关法律风险应当引起监管部门以及投资者的高度关注,那么:监管部门、银行、立法机构、投资者等各方应履行怎样的义务予以防范呢?为解决此问题,本人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监管层面。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法律法规,并由银监会、地方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银行代销业务的监管。
第一,针对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的监管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银监会曾于2012年年底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而排査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的业务风险,但对于第三方理财产品代销业务,除公募基金外,并未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明确代销银行及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而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仅对银行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客户销售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因此,代销理财产品的监管规定亟待明确。与此同时,也要防止一刀切的做法,针对华夏银行理财产品所出现的问题,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提出严禁银行销售私募股权基金(叩)产品。这种完全禁止的做法,也值得商榷,毕竟银行销售渠道对于资金的正常融通是极其有利的,理性的做法是制定相关规则,并严格予以执行。
第二,建议规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前应当将产品的种类及风险特点等报有关部门审批或报告,银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销售。另外,各地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理财产品制定相应的销售规范,加强对其销售过程的合规性监管,并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其次,银行层面。银行应采取措施加强对销售过程的合规性管理。具体而言,银行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对代销的理财产品进行严格审核,建立对被代理机构的审慎尽职调查和全行统一的内部审批制度及流程、持续性跟踪评价与风险监控、对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被代理机构建立退出等机制。如果发现代销理财产品所涉及的项目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公司信誉存在疑点等问题,应当及时停止销售。同时,银行应当釆取有效措施(如对销售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及录音录像,统一对外文件的签署流程、严格控制公章的使用等)严格履行代销理财产品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如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并制定内部制度规范不同岗位尤其是一线员工的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及风险教育,出现违规不能一律将责任推卸给员工个人。
再次,法律责任层面。建议立法机关加强银行在代销理财产品方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真正让银行践行卖者有责。目前银行对代销的理财产品并没有监管职责,代销产品主要由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产品设计、投资管理以及风险把控,投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银行仅承担销售职能,第三方机构与银行只是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合同法》对于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也规定的较为笼统,对于委托事项是否真实及合法,代理人并不承担任何法定的审查义务及连带贵任。但仅仅是一般的委托关系,并不能体现银行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的具体职责,相比之下,在工业产品领域,销售者与生产者都有保障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如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向消费者直接负贵,首先承担更换、退货或赔偿责任,如果最终是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可以向其追偿。归结之,国家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把销售者定位为与生产者一同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人。
因此,在代销理财产品领域,建议民事责任方面,借鉴产品销售者所承担法律责任的理念,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加强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应履行的一些具体义务。例如,一是明确银行对其代销产品的来源、公司以及投资项目进行审査的义务,对产品的来源以及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因代销虚假理财产品或项目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银行与委托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代销过程中,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义务,并规定在特定的几种情形下如欺诈、隐瞒或误导投资者给其造成损失时,代销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对违规行为规定高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加强对违规代销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定更为严厉的罚款、暂停业务或其他处罚规定。
最后,投资者层面。提醒投资者区分投资与存款,不要盲目信赖银行及其员工所谓的保本、无风险、高收益之词,应提高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在签署有关合同时,看是否在银行网点以及合同上是否有银行公章,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通过其他途径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相关情况,投资前做好尽职调查工作,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资损失。
总之,面对投资理财市场,监管机构应当明确监管规定,既不能一刀切,也不能放任之;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应当严格审查产品来源并保证其员工的行为合法规范,避免因个别事件影响到民众对银行信誉的信赖基础;立法者应加强银行在代销方面的法律责任,提高银行的违法成本;而投资者不能仅贪图收益而忽略风险,做投资决策应谨而慎之。相信只有综合各方面有效的约束与管理才能避免上述违规事件在今后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