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设置

  公司章程中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设置
  ―、从国美控制权之争看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2009年6月,国美电器董事会主席兼总裁陈晓为化解国美电器面临的财务危机,引入贝恩资本投资4.4亿美元。作为贝恩资本投资国美的条件之一,国美董事会中需有贝恩资本指定的三位成员担任董事职位。
  2010年5月国美股东黄光裕在年度大股东会议上提出反对贝恩资本指定的三名成员继续担任董事会董事职务,该提议经过大股东会议讨论予以通过。但是陈晓以大股东的投票不能真正反映出大部分股东的意愿作为理由,在董事会召开的紧急会议上一致否决了黄光裕的提议,将贝恩资本指定的3名董事重新加入到国美董事会中。
  在黄光裕与国美董事会的斗争中,国美董事会的权利是怎么来的?为什么国美董事会能够否决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的提案?
  2006年5月,当时持有国美股份的黄光裕家族在国美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章程做出了修改,授予国美电器董事会拥有以下权力:第一,国美董事会可以随时任命董事,不必受制于股东大会设置人数的限制;第二,国美电器董事会可以各种方式增发、回购股份,对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在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权利分配上,国美公司章程做出了自己的规定,陈晓正是依据黄光裕修改的公司章程与黄光裕展开了国美控制权之战。
  双方的博弈结果对我们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此过程中,公司章程所展现出的规则的力量。因此对于公司内部治理而言,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尊重公司章程的地位,在公司章程中合理配置权力,才能有效地保护相关主体的自身利益。
  二、公司章程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设立时必须具备的文件,其对公司、股东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主要调整的是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等。
  公司章程是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文件,在一定意义来说,它体现了股东或发起人意志,但由于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对于其内容,《公司法》进行了十分严格的规范,因此,公司章程必须依照《公司法》所规定的事项进行记载,不得遗漏,且不能与强制性规范相抵触。
  不同类型的企业,对企业章程内容的规定也不尽相同,除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对于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企业集团,均存在一些特殊规定。本文仅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就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设置进行介绍。
  三、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设置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是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但并不是所有公司都有股东会,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只有一名股东,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外商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代行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虽然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其对公司组织、职权和重要事项享有的多是决定权,而董事会作为公司执行机构,享有对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权和执行权。这就造成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董事会损害股东权益的事件。从开篇国美控股权争夺案中可见一斑。因此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应当根据需要,对法律未予穷尽的股东会职权进行约定,通过制度设计来保护股东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二)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如果说股东会职权的制定是公司股东对外(公司日常管理人员)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那么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就是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实际上,就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争。大股东往往希望大权独揽,仅仅以自身持有的表决权即可决定所有事项;而小股东则意愿相反,他希望所有的事项都必须大股东与自己商议后共同决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直接规定的以外,均由公司章程规定。而对于表决权的问题,原则上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做出不同的规定。因此,在此部分,可以根据不同的身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
  1、股东会有效召开需要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出席;
  2、对于普通事项,需要经过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是经过1/2〔可不含1/2〕以上的全体或参会股东通过,还是其他比例通过;但对于特别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公司法》规定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上述事项,公司章程仅可规定高于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
  3、对股东表决权进行其他规定,如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及职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常见的产生方式包括:某股东委派或某些股东联合委派,股东会决议(普通或特别决议)通过,董事会选举产生等。董事长的罢免,相当于是对董事的罢免,主要由股东会决议更换或者监事会提议罢免。
  对于董事长的职权,《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也不做具体规定,主要是:1、主持股东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适用);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其职权应当根据股东会职权相对应,法定职权包括: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1、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也可以赋予董事会其他权利,如董事长的产生方式、负责聘请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
  如果公司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没有设置董事会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可以将董事会的职权、经理的职权赋予执行董事。
  (五)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同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样,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直接规定的以外,均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明确董事会召开的时间、通知程序、议题提出和讨论方式、其他召开程序等;并可参照股份公司的要求,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从实质要件上讲,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取决于董事会做出的决议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股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亦可将规则抽出作为章程附件单独规定,单独规定时可以约定如下几大项内容:总则,董事的构成、义务及职权,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议程与议案,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