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并购外向独资企业案例分析

  成功并购外向独资企业案例分析
  浅谈专业律师团队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
  王洪涛
  ―、基本情况介绍
  A石油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重庆市一家国有成品油经营企业,主要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CNG天然气销售以及商贸、汽服经营业务。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均需依托于成品油仓储企业,A公司不具备成品油仓储的经营资质,而目前国家对于成品油仓储资质的审批、成品油仓储企业的设立均有较严格的限制。A公司从企业长期战略发展的角度考虑,拟收购一家成品油仓储企业。
  B石化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设立于1995年,系一家由新加坡C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全资在重庆市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948.9267万新加坡元,主要经营范围是汽油、柴油的仓储,油库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的检修;食品油的仓储。近年来因企业设备老化、经营不善等原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先生年事渐高,拟颐养天年。C公司遂决定退出中国市场,出售B公司的100%股权。
  2011年下半年,A公司开始与C公司接触,拟收购C公司持有的B公司100%的股权。鉴于成品油仓储企业对于A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意义较为重大,且依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对B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后,确定的初步收购价格超过亿元人民币,A公司的母公司北京市D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及A公司对于此次股权收购均高度重视,与作为D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签订了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我所就本次股权收购提供法律咨询、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参与谈判、拟定股权收购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就本次专项法律顾问事务组建了由公司投融资与并购部、国际业务部、劳动人事部专业律师构成的专业服务团队,由主任岳运生律师亲自带队,全程参与本次股权收购。经过历时近三个月的尽职调查、近半年的艰苦谈判,最终A公司与C公司就B公司的股权收购的交割、接管、付款条件等重要合同条款达成了一致,双方于2012年5月上旬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A公司成功收购B公司。
  二、企业成功并购的原因分析
  股权收购是企业并购的方式之一,企业股权收购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如资产不实的法律风险、财务陷阱的法律风险、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税收的法律风险、环境保护的法律风险、交割的法律风险、特殊行业前置审批的法律风险、或有债务的法律风险等。而对于收购外资企业股权来说,还存在因审批制度的特殊性而产生的履行不能的法律风险、资金监管的法律风险、签约人授权瑕疵的法律风险等。
  为规避上述法律风险,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组成了专业的律师服务团队,通过对企业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深入分析本次股权收购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示法律风险,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在参与谈判及拟定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时,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的方式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有效防控。
  (―〕详尽的尽职调查
  古语有云,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企业并购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风险,而聘请专业律师对于拟收购企业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是避免、防控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委派律师四次飞赴重庆,到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江北区国土地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江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重庆市江北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重庆市江北区规划局、重庆江北区社保局、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江北区分中心、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消防支、重庆市海事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详尽调查了B公司的工商、土地、房产、环保、消防、企业用工、企业财产权属等情况,并要求B公司提供企业的各种资料、多次与B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详尽了解了B公司的各项基本情况。同时,我所律师委托新加坡律师对B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
  在调查结束后,我所出具了《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关于B公司初步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我所律师详见阐述了以下情况:1、B公司的基本情况、C公司的股权结构;2、B公司的历史沿革(包含设立时的批准文件、设立时的股权结构、设立时的董事会情况、企业的7次重大变更情况等3、B公司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4、B公司主要资产情况〔包含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情况、储油罐及其他主要资产情况等);5、B公司经营资质(包含《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6、B公司劳动用工情况;7、B公司知识产权情况;8、B公司诉讼、仲裁情况。
  (二)深入分析法律问题、提示法律风险、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
  在对企业进行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我所就本次股权收购中存在的以下问题做出了分析并提示法律风险:1、C公司出具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问题;2、关联交易问题;3、主营业务合同的履行问题;4、债务和对外担保的披露问题;5、环境保护问题〔包含环保行政处罚、趸船污水处理措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问题6、消防问题;7、人员安置问题;8、税务问题。
  我所就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如:关于C公司以声明书的方式提够了C公司基本情况资料及授权文件,该声明书系由B公司董事陈先生在香港作出。该声明书正文部分,陈先生对于是C公司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的基本情况、C公司就本次股权转让作出的决议以及授权杨先生就本次股权转让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的情况作出了声明。该声明书附件包括:1、陈先生的香港身份证复印本;2、C公司注册证复印本;3、C公司名称变更注册证明复印本;4、C公司良好信誉证明复印本;5、C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记录。我所律师在审查上述材料时发现,声明书为陈先生本人的声明,该声明书的内容均为陈德权本人出具,声明书内提及的附件内容均由声明人本人提供,其内容由声明人陈德权负责。
  发现上述问题后,我所律师提示法律风险:该声明书无法证明声明书内提及的附件的真实性。陈先生无权对关于C公司的文件,包括公司登记情况、关于此次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及授权委托书出具声明文件,上述文件均应由C公司出具。
  在提示法律风险后,我所律师建议:建议要求C公司提供下列经新加坡当地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由新加坡法学会或外交部认证,并由中国驻新加坡使领馆认证的文件资料:1、合法设立、存续的法律文件2、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3、被授权委托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4、C公司的公司章程;5、根据C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有权决定本次股权转让的机关(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授权做出的决议。
  (三)完善的并购合同
  本次收购成功的要素之一是完善的并购合同。
  1、关于《框架协议》
  2011年12月,双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签订了《框架协议》,为保障八公司的资金安全,在《框架协议》中,根据我所律师建议,双方同意将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至以4公司名义设立的共管账户。同时,鉴于此次收购八公司上级主管审批结果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方违约的情况,律师将协议中的定金条款改为订金条款,以避免因我方违约而无法要求返还1250万元人民币定金的法律风险。
  2、关于《股权转让协议》
  在进行深入尽职调查后,我所律师针对尽职调查后发现的法律问题,根据双方的最终确定收购的条件,起草了《股权转让协议》。并购双方及各方委托律师经多次谈判、磋商,于2012年5月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在协议中,我所为维护A公司利益,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有针对性的拟定了相关主要条款,如:
  (1)鉴于成品油仓储经营资质对于A公司的重要性,我所律师在相关条款中作出了如下表述:下列条件成就之日起5日内,受让方应将第三期股权转让款****万元即转让股权总价款之40%,支付至双方指定之共管帐户:目标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目标公司领取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如果相关政府部门作出不予批准特许经营资格变更〔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书面决定,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受让方书面通知转让方解除本协议的,自受让方向本协议载明的转让方法定地址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15日内,转让方应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订金或股权转让款。
  (2)针对于外商投资股权转让存在外商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法律风险,我所律师在相关条款中作出了如下表述: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下列条件成就之日起5日内,受让方应将第二期股权转让款计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即累计达到转让股权总价款之支付至双方指定之共管帐户。本协议生效〔即取得审批机关签发的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3)鉴于接管B公司后,B公司的风险及收益均转移至A公司,我所律师在相关条款中作出了如下表述:
  自接管日起,与目标公司相关联的利益以及风险即转移至受让方,但本协议有明确规定应由转让方承担的除外。移交及接管包括:(1)转让方在现场移交目标公司实物资产,双方共同点验并在资产交接清单(见附件)上签字;(2)转让方将目标公司所有的证照、账册、财务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移交给受让方,双方共同点验并在证照及文件资料交接清单(见附件)上签字;(3)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办理公司所有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的变更手续,由受让方领取新的印章。
  (4)鉴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其他不可预测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我所律师拟定了陈述与保证条款,并单独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
  B公司及C公司就主体资格、会计及其记录、债务状况、监管事宜、遵守法律状况、资产状况、知识产权状况、合约状况、诉讼及调查状况、税务状况等作出了陈述与保证。通过该条款的设置,防范了相关法律风险,完善了违约救济措施。
  (四)专业的律师团队在此次股权并购的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我所派出了由各部门专业律师组成的服务团队。岳运生主任整体把控收购方案及谈判方向;公司投融资与并购部部长常艳敏律师运用在公司股权收购领域的丰富经验设计了收购方案、拟定合同条款;劳动人事部长杨保全律师就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员工安置问题出具了《A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人员安置问题的法律意见书》,充分提示了员工安置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国际业务部孙荣达律师耐心细致的审查了C公司提供的英文资质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手续。各部门律师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充分运用本部门所涉及的专业知识,为我所顾问单位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促成了本次企业并购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