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有过错的可减轻刑罚

文\张晓彬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部长
案情简介
2002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及楼某(于2004年离职),未取得金融许可,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大厦等地,以北京中林绿源种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绿源公司)、新绿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林木种植、矿业开发等合作项目,并以到期还本支付高息为承诺,先后与北京、河北等地2533人签订合作种植、合作开采矿业等合同用以吸收存款,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1806431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返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金额为55873662元,造成投资者直接损失金额为262190665元。被告人张某于2012年5月4日由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市岳成律师亊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接受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现辩护人依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为被告人张某涉嫌的本罪进行罪轻辩护,发表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
无论在侦查卷宗中,抑或是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均态度诚恳,如实作答,并自愿向法庭表示认罪,又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此情此景法庭亦已了解。
另外,从刑法设立的目的而言,被告人张某已经认识到了其行为的谬误性,并真诚地向被害人表示歉意,由此来看,庭审前的羁狎已经使得张某洗心革面,痛改前非。因此,请求法庭念及共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案情,属自首,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从本案的事实来讲,被告人张某经侦查员人员电话通知其到案接受调查。张某亦按照到侦查人员处接受调查,从本案的供述情况来看,其到案后就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没有隐瞒其他罪行行为。从在案书证及起诉书汰定的内容来看,侦查人员及公诉人均认可被告人张倬铭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辩护人请求法庭一并认定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对张某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被害人具有刑法上的重大过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倬铭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涉案的一部分被害人主动介绍他人将钱借给张某使用,并从中收取介绍费用,这一事实体现在各种言词证据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对本罪承担责任无可厚非,但也正是因为被害人的贪婪才造成了如此之大的损失数额,因此,导致犯罪的原因不应全部归责于被告人张某,否则对张某是不公平的,由此来看,依法理应对张某从轻处罚。
四、长时间的羁押被告人张某不利于挽回被害人的损失,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从结果上看,被告人张倬铭造成了大量的损失,但从张某的行为过程上看,其将借得的钱全部用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辩护人认为,有些投资、生产行为未必即刻产生收益,而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稳步产生的,但被告人张某面临的是长期的服刑生活,这不利于张某尽快地偿还被害人的财物。
另外,被告人张某自羁押以来,其家庭生活艰难,无以为继,张倬铭尽快回归社会也是是法庭对其家庭负责。
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即便是只有美好的愿景,也需要尽快地让张某回归社会,经过合法、有效地经营行为偿还其所欠下的偾。对此,请求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律师点评
本案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类案件有如下特点:
(一)以项目为嘘头,具有较强欺骗性。一些犯罪分子往往以项目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些人往往吹嘘自己的项目规模有多大,效益有多高,进行引诱吸储。
(二)非法融资巨大,案件影响恶劣。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涉案金额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一旦资金链断裂而东窗事发,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而一些几万、几十万的小额存款,大多是老百姓苦做苦累的血汗钱。这些东窗事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一般都是犯罪嫌疑人从事民间借贷的资金链断裂破产或被其挥霍,而拍屁股走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即便告破,追偿率也很低,必然造成公众存款本利不收。由此,给一些家庭造成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而引发家庭矛盾、社会矛盾或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带来极其不稳定的因素。
(三)案件期长面广,查办耗时费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多潜伏期长,犯罪嫌疑人起初一般是拆东墙补西墙,只有到资金链断裂或犯罪嫌疑人躲债逃跑才能被发现。这个时候往往已是上当受骗人数重多、分布广泛。一旦案发,往往案件巨大、案情复杂,给侦破和查处都带来挑战,占用和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遏制此类案件,除加强警惕,克服占便宜心理之外,加强对民间资金的引导是关键。努力开辟民间投资的新渠道。由于银行存款利率偏低、股市风险大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让普通民众手中的闲散资金越积越多。面对当前社会闲散资金多、普通民众投资能力增强、投资欲望高涨的势头,银行等金融部门应该开辟出更多的适合普通大众的安全融资增值渠道。针对实际投资渠道较为狭窄、投资项目较为缺乏的客观实际,政府可以通过发放债权吸引民间资本,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可推动成立相关的投资担保公司来吸引民间资本,建立风险防范评估机制,并进行积极有效地引导和干预,让民间资金能够得到合法融合和增效。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