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得擅自占用小区的公共道路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4日,黄某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价值某小区的0930号房屋一套,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房屋东侧双车位车库赠送给黄某。赵某系居住在黄某北侧的093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16年下半年,赵某开始装修其房屋并在黄某车库北侧兴建院墙,将黄某车库入口封在赵某院内,造成黄某的车库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了黄某的日常生活及房屋价值。黄某多次与赵某交涉无果,提起诉讼。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是车库的合法占有人
2013年2月4日,原告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某小区的0930号房屋,房屋总价为6,555,285元。当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出卖人(即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房屋院子东侧双车位车库赠送给买受人即原告。2013年2月5日,原告将房款付清。因此,原告对于其购买的房屋及其附属车位是合法占有、有权占有。
二、被告擅自在原告车库北侧兴建院墙,并导致车库无法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装修其位于原告房屋北侧的0931号房屋,并擅自在原告车库北侧兴建院墙,封堵了车库的出入口,导致原告的车库无法使用。该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生活及涉案房屋的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代理人请求法庭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某小区0930号房屋与0931号房屋之间道路上其修建的大门及门内亭子、鱼池予以拆除,并移植门内树木,将道路恢复原状。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律师点评
本案系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是被告是否有权修建诉争的设施。被告所建大门及门内各项设施均建设在小区公共道路上,被告未经过任何审批或者许可即在该道路上修建各项设施,并将0930号房屋车库设计出口封闭在其大门内,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该车库及小区道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主张拆除被告所建设设施并要求将小区道路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被告称其占用区域是其自己的停车位,但是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区域属于其专有部分。因此,被告无权以该区域为停车位为由独占使用。综上所述,被告擅自修建诉争设施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在法院判决的期限内拆除其修建的设施,将道路恢复原状。律师在此也提示广大业主朋友,
在您购买和使用房屋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您所签署的购房或使用房屋的协议或约定,不能擅自改变或触碰法律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