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晓妍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6年2月1日起与B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至A公司所属的加油站担任加油员。2014年8月29日,李某因在加油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关于限制购买销售散装汽油的通知》被辞退。
2015年10月20日,李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B劳务派遣公司支付2006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9日期间延时加班费412950.69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做出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6325号《裁决书》,裁决B劳务派遣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3583.94元,2006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9日延时加班工资36528.69元,A公司对以上裁决承担连带责任。收到裁决后,A公司和B劳务派遣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公司和B劳务派遣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上述款项。后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同意由
B劳务派遣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李某人民币5万元,A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再无其他纠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据此做出(2016)京0105民初30966号《民事调解书》。
该调解书现已执行完毕。
案件分析
庭审过程中,各方的争议焦点:
1、李某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李某认为:其工作时间为工作24小时后休息24小时,即便按照综合工时计算,其仍然存在严重的超时情况。
A公司和B劳务派遣公司认为:李某每班安排为7点至14点白班,14点至18点休息,18点至次日7点值班。值班时间不应当计算入工作时间。
2、李某的离职原因
本案中,李某因在加油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关于限制购买销售散装汽油的通知》被辞退。但该解除决定所依据的内容在A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中并无可以准确对应的制度性规定,所以本案虽经调解结案,但单位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律师点评
1、细化考勤合理安排班次
由于综合计算工时是以一定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来确认员工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所以应当尽可能的细化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员工的考勤,尤其是对于其中休息、吃饭等非工作时间加以明确,以便减少有效工作时间,避免出现超时或减少超时的时长。对于24小时的营
业站,由于每天晚间工作时间较长,应当尽量采用班次安排较为宽松的方式,如三班两运转,以减少总周期内的工作时间。
2、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虽然员工在加油过程中确实没有严格执行《关于限制购买销售散装汽油的通知》,但在规章制度中并无对应的劳动纪律时,其行为并不当然构成严重违纪,单位贸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存在法律风险。所以建议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3、对考勤、工资支付情况等相关材料妥善保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将加班的举证责任划归给员工,但只要员工有证据证明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单位应当予以提供,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按照惯例,用人单位应至少对两年内的考勤记录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建议单位对考勤记录妥善保存,并定期安排员工本人签字确认,以便发生争议后保证证据的有效性。
4、做好规章制度的告知
在对员工进行劳动纪律处理时,一个很重要的前置性程序便是证明已经将单位的规章制度向员工进行了告知。建议单位对在职员工的劳动纪律告知情况进行梳理,以免再出现员工违纪无法立即惩处的情况。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