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该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转移登记中约定了如因被告的原因,原告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责任。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办理入住手续,而实际取得房产证的日期为2015年4月7日。被告违反了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转移登记的约定,应支付承担违约责任。2016年6月,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8996元。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一审的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
2010年11月15日,原告作为买受人与被告作为出卖人签订《预售合同》,原告购买102号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4450000元。该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价款,2010年11月17日为原告出具发票。2012年5月21日,原告办理了房屋的入住手续,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因涉及面积差,原告补交面积补差款83808元,被告于2012年6月7日为原告出具发票。
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被告违约
《预售合同》第二十一条产权登记约定:(一)初始登记: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2月28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二)转移登记:3、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按照《预售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在原告办理入住之日起720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办理入住手续,故被告公司应在2014年5月12日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被告于2015年4月7日才为原告办理完毕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被告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4月6日期间的延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金。
三、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预售合同》第二十一条产权登记约定:(一)初始登记: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2月28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返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二)转移登记: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按代办公司相关标准元人民币(大写)。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中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返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交付全部已支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
按照《预售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在原告办理入住之日起720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办理入住手续,故被告应在2014年5月12日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被告于2015年4月7日才为原告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4月6日期间的延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金。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延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违约金5899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事实清楚,约定明确,出卖方迟延办理房产证,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
按照《预售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在原告办理入住之日起720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办理入住手续,故被告应在2014年5月12日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被告于2015年4月7日才为原告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4月6日期间的延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金。
本案另一个问题是被告要求减少支付违约金,认为原告没有实际损失,由于本案与小区其他案件类似,法院判决都是按照合同约定来判决违约金,并没有要求原告提供相关证据,原告也无相关证据提供,法院对被告的这一抗辩主张并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