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岳成所法律服务的三不原则

  第五部分 岳成所法律服务的三不原则
  不给回扣、不给介绍费、不给找关系走后门
  岳成所从成立之日起就实行不给回扣、不给介绍费、不给找关系走后门的三不原则。打官司就是打事实、打证据、打法律规定,而不是打关系。
  有人怀疑岳成所是否真的做到,做到了是否还能够生存?事实证明岳成所做到了,不但生存了,而且发展得非常之好!
  通过几个事例完全可以说明岳成所是如何坚持三不原则的:
  事例一:
  山西某公司来北京请岳成所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起再审案件,首先要求岳成所的律师找关系,被拒绝后,又提出70万元的代理费要开80万元的发票,那10万元作为在北京的活动经费。岳成所没有答应,最终这个案件没有委托岳成所。虽然案件没能代理,但岳成所问心无愧。
  事例二:
  某国企有一个诉讼案件,特意通过熟人来请岳成所代理。说只要是岳成律师同意出庭,就出20万元代理费,但要求开32万元的发票,12万元做小金库,岳成所拒绝了委托人多开发票的要求,此案没有委托。
  案例三:
  某知名外企的一个员工辞职告公司将自己违法辞退,在仲裁和一审阶段,员工都胜诉了。案件二审时,公司找岳成所代理。岳成所律师在二审中没有找任何关系,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等方式,证明该员工的辞职报告确系本人真实意愿表示。最终,法院二审判决资方获胜。
  由于坚持三不原则,岳成所每年都会流失很多案源。虽然失去了不少机会和收入,但岳成所的全体律师通过提高服务水平,让客户感动,贏得了社会的认可和行业的品牌:岳成体师1995年被评为首届全国十佳律师、2002年被北京市司法局授予北京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突出贡献奖、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年被评选为中国十大诚信英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