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布-十大驰名商标认定案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
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公司)系医用药品藏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1997年取得奇正(汉字)十奇正(藏文)(以下简称奇正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项目为第5类(医用药品及其包装袋)和第10类(外科、医用及兽医用医疗仪器、设备)。此后至2004年1月间,奇正公司又在24种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对汉字奇正、正奇进行了商标注册。
谈宏伟系加工出售肉食制品的个体工商经营户。在其店铺门口正上方放置的大型招牌上标有奇正排骨卤肉坊字样,并占招牌的绝大部分版面。该字样用红色、大号字体分两行排列,奇正二字排在第一行,排骨卤肉坊排在第二行。奇正公司以谈宏伟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经过近十年的经营和市场宣传,奇正商标已为国内广大消费者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奇正商标应为驰名商标。谈宏伟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与奇正商标中相同的文字、相近似的字体,虽双方当事人不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但谈宏伟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认定谈宏伟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谈宏伟停止将奇正二字作为经营字号使用的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诉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03年9月,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起诉称,中化公司于1988年注册了第315477号和316788号组合商标(中化+Sinochem+椭圆图形),1994年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注册了第773539号组合商标。2002年2月8日,中化(进出口代理服务)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化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7日,主要通过其开办的中国化工网为化工企业提供化工信息服务。2002年4月26日,浙江中化法定代表人在上海设立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化公司该公司亦提供化工信息服务。中化公司认为中国化工网使用中化作为缩略语,致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浙江中化公司和上海中化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网络、商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中化二字、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商标在2000年浙江中化成立前即为驰名商标。浙江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均与化工领域有关,其行为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故意,造成了中化驰名商标的淡化,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浙江中化公司和上海中化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网络、商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中化二字、赔偿损失50万元并赔礼道歉。
三、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涂汉桥商标侵权纠纷案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美),是一家从事家电零售的连锁企业。1997年,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取得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室外广告、样品散发、张贴广告、商品展示、商店橱窗布置、商业信息、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推销(替他人)和公共关系。2000年,该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北京国美。
涂汉桥于2003年12月成立武汉市江汉区国之美百货店。同月,涂汉桥在《武汉晚报》上以江汉区国美百货的名义刊登招聘启事,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国如美百货的标识。2004年,北京国美以涂汉桥侵犯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美电器作为服务商标使用达6年,北京国美及其分部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持续的、覆盖全国的广告宣传。公司销售额不断上升,位居同行业前列。并有被评定为著名商标的记录。国美电器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涂汉桥的上述行为,是在不相类似的服务上摹仿驰名商标国美电器,误导公众,造成北京国美的利益受损,应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判决:国美电器为驰名商标,涂汉桥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国美、国之美、国de美字样。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四、红河卷烟厂诉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红河卷烟厂于2004年5月起诉称,其红河商标于1989年11月申请注册生效至今。自1994年起,红河牌卷烟连续被国家烟草专卖局评为全国名优卷烟。红河牌卷烟在全国卷烟品牌中的销量1998年升为第四位。在最近四年中上缴国税约90亿元。2000年至2003年广告总投入5.6亿元。1999年至2002年在全国各地投入打假经费4238万元。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公司)。在其生产的洗衣粉外包装显著位置,套用红河卷烟厂注册商标的特定书写体作为其产品的主要标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认定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金象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赔偿红河卷烟厂经济损失200万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根据红河卷烟厂的请求及查证的案件事实,认为红河商标已经具备了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故判决认定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为驰名商标;金象公司不得为商业目的再行使用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并赔偿红河卷烟厂经济损失1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五、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力士公司)起诉称:劳力士公司是一家历史悠久的生产钟表的企业。自1992年起,劳力士公司陆续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多个Rolex商标。劳力士公司对其生产的主要产品Rolex手表进行了广泛的宣传。1999年Rolex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1999年5月5日,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注册了rolex.com.cn域名,但未实际使用。劳力士公司认为国网公司将劳力士公司Rolex商标及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属于恶意抢注行为,侵犯了其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力士公司的Rolex商标和以该商标所代表的产品品质在中国和世界各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可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国网公司无正当理由将与劳力士公司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相同的Rolex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且并不实际使用,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国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撤销rolex.com.cn域名并赔偿损失一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略)
七、杜邦公司(美国〕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案
杜邦公司(美国)起诉称:杜邦公司分别于1976年、1986年、1997至1999年向国家商标局在多类商品上注册了DUP ONT商标。自1998年开始,杜邦公司在中国设立了11家独资或者合营公司。自1992年开始,杜邦公司在中国采用多种形式对其DUP ONT商标进行持续广告宣传。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于1996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等。1998年11月2日,国网公司注册了Dupont.com.cn域名,但一直未实际使用。杜邦公司认为国网公司注册该域名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国网公司立即撤销注册的Dupont.com.cn域名并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杜邦公司在中国多家新闻媒体上投入大量资金对其DUP ONT商标进行宣传,使该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依法认定DUP ONT商标为驰名商标,国网公司注册该域名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杜邦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国网公司撒销其注册的Dupont.com.cn域名并赔偿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査取证费用。国网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八、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小菊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起诉沃尔玛公司是世界第一大零售企业,经营业务遍及世界各国。1996年7月,该公司将英文服务商标Wal-Mart翻译成中文沃尔玛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商标。此后,并陆续在31个类别上取得了商标注册。2001年、2003年沃尔玛公司被《财富》杂志列为全球500强企业第一位。沃尔玛公司中国市场相继投资开设了31家购物广场和山姆会员商店,对沃尔玛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该商标作为沃尔玛公司提供推销服务的主要商标,目前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童小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灯具及其包装上使用沃尔玛标识,在其企业名称中也使用了沃尔玛字样,申请了
www.woerma.com.cn域名并在其网页上显著使用沃尔玛字样,侵犯了沃尔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判令童小菊撤销
www.woerma.com.cn域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沃尔玛公司自1996年起在我国开办了多家以沃尔玛为字号的百货商场,该公司通过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长期宣传企业形象,在中国市场上逐步形成了以沃尔玛字号和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和信誉,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髙的知名度,其注册商标依法可认定为驰名商标。童小菊未经许可使用沃尔玛字号,显然是企图利用沃尔玛公司驰名商标的信誉和知名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误导公众并在客观上淡化了沃尔玛公司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损害了沃尔玛公司的企业品牌形象。判决童小菊停止在其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样、注销涉案域名并赔偿损失1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九、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诉称:平安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一家以保险业为主,融证券、信托、投资和海外业务为一体的全国性金融保险集团。1999年10月21日,该公司注册了PAIC加平安文字的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6类保险、保险信息等。自1988年成立时开始,平安公司在办公场所、业务单证办公用品等全部显著位置使用了该商标,且该公司于2000年、2001年、2002年连续3年投入广告宣传费用8亿余元。深圳市顺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复制、模仿原告注册商标,印制在皮具、挂历等商品上,公开向社会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平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平安公司PAIC加平安文字图文组合商标具有显著识别性,经过平安公司长期的、持续的、长达16年的使用、形式多样的大规模广告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依法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深圳公司未经许可,复制近似于平安公司注册商标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且削弱或淡化了平安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侵犯了平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判决深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十、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与刘钰辉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