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良心:枪口抬高一厘米
早在柏林墙建成后不到一个星期,当时的西柏林市市长、后来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总理的勃兰特就呼吁东德士兵不要对越境的同胞开枪,但开枪的事还是一再发生,直至柏林墙被推倒(1989 年11 月9 日)前的九个月,仍有一名东德公民在越境时被杀。那是在一个冬夜里,刚满20 岁的克利斯和一个好朋友,一起偷偷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自由。几声枪声响,一颗子弹由克利斯前胸穿入,克利斯好友的脚踝被另一颗子弹击中。克利斯很快就断了气。那个射杀他的东德卫兵,叫英格亨里奇。当然他也绝没想到,短短九个月之后,围墙被柏林人推到,而自己最终会站在法庭上因为杀人罪而接受审判。
在审判中,亨里奇的律师辩称,他只是服从上级的规定和命令仅仅是施行命令的人,基本没有挑选的权力,罪不在己。但这无法助他逃脱法律的制裁, 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对于律师的辩解,法官西奥多赛德尔在审判时当庭指出: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作为警察,不施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然而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力,这是你应自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力--在那个万不得已的局势下,打,但应当故意打不准--不把人家打死,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也是最高境界的良心。任何人都不能以听从命令为借口,去跨越道德伦理的底线。这就是一厘米权力的道德义务,否则就必需承担罪责。 当履行职责成了一种罪恶,就会有一种东西比职责更值得遵守,
那就是我们作为人类的良心。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心。当法律和良心抵触之时,良心是最高的行动原则,而不是法律。尊崇性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绳。